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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利息,能否抵扣借款本金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对于当事人已经给付的利息,应...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对于当事人已经给付的利息,应当如何认定呢?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借款人按照约定给付利息发生争议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4日,林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5000元,该笔借款利息清至2023年4月25日,共计55000元。之后,林某再未付款,王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林某向王某借款100000元,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林某按照约定向王某给付100000借款利息12个月共计5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2022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7%,借款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为14.8%,故林某应向王某偿还1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22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5日按年利率14.8%计算为14800元。现林某已向王某支付了55000元的利息,超出的40200元的利息林某辩称应当视为已偿还的本金。

  法院认为,在借款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清偿部分利息之债,但尚未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如不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高于司法保护标准的利息折抵借款本金,则实质上是在出借人的借款债权尚未消灭,且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利息给付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并保护出借人所主张的逾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履行。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情况下,借款人支付的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的利息,应当充抵本金,林某向王某支付的超出40200元的利息应当充底本金。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9800元并给付法律规定的的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供各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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