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口头协商合伙做砂石生意,生意“黄”了,原告起诉被告未按时还款,被告坚持认为双方是合伙。是合伙还是借贷,法院如何认定呢?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原告与被告协商做砂石生意,双方协商被告按每吨1元的标准支付利润给原告,但对合作期限及返还本钱期限没有作出约定。2020年12月4日,被告通过微信将其身份证、银行卡照片发送给原告,原告于当日转账9万元到被告的上述银行卡,被告在微信上回复“收到原告9万炒(砂)石本金”。之后,被告做了一小段时间的砂石生意,原告未参与经营。被告于2020年12月支付了五笔共6190元“利润”给原告。之后,不再做砂石生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本钱”未果,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对合伙事务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然协商的是投资经营砂石生意,但双方约定被告按每吨1元支付利润给原告,并且约定了被告需要返还本钱给原告,且实际原告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享受固定利益,故原、被告之间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原告共支付9万元给被告,被告支付了6190元给原告,该6190元被告主张是利润,但原告主张是归还本金,这是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3810元,被告应当归还给原告。
法官说法
合伙与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截然不同。本案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合伙做生意,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却不具有合伙关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故双方之间表面上是合伙关系,实质上是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只需要提供本金,不负责管理经营,到期还能还本付利这样稳赚不赔的“投资合作”是不存在的。
双方在达成协议时,要明确真实的交易目的,如要进行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伙人、出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合伙内部关系重要事项。如只是想出借给他人款项收取固定利息,应直接签订借款协议,对返还借款的期限、支付利息等事项进行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条第一款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