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勇 □胡珺)近日,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23年5月底,曹某某得知被告人彭某某曾为一个中学生成功办理转学,便认为彭某某在教育部门有关系,遂将其一学长因体考成绩比某大学的分数线低0.5分的事告知彭某某,希望能通过彭某某的关系录取某大学,彭某某听后表示可以帮忙办理入学指标。之后在曹某某的介绍下,彭某某认识了被害人赵某某,并承诺办不了入学则退还所有费用,赵某某信以为真。2023年5月至7月份期间,彭某某编造各种请客送礼、购买入学指标等谎言,先后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40600元。
新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06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