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王中正 通讯员冉利咸)“警察,我要报警,我被朋友骗了。他说他验机,还说出了问题他负责,又是朋友又是合伙生意,谁知道到头来是骗我呀!”李某报警时说道。
据了解,被告人龚某与被害人李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合伙做二手手机倒卖生意。2023年9月至12月,龚某利用已作废手机或模型机包装成未拆封iphone手机向李某抵押30余部,李某支付人民币13381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抵押期间,龚某注册十余个微信账号向李某支付抵押利息82900元。经统计,龚某诈骗李某50914元。
经讯问,2023年4月,做手机抵押生意的龚某,因资金周转不开,找朋友李某借钱。李某认为该生意收益大,提出二人合伙经营。之后,龚某与李某商量,由自己负责找抵押手机资源和进行价格评估,李某出资做合伙生意。龚某之前做二手车生意亏本,为骗取资金应急,龚某在自己经营的手机店里拿出几部手机,利用其他人身份进行抵押,骗李某出资。见李某信任自己,豪爽给付抵押金,龚某变本加厉,将店内坏手机和手机模型装盒包装好后,骗取李某更多抵押金。
被告人龚某于今年1月9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未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今年2月19日止。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龚某多次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人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被告人龚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9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