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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应避开五个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实中,正确申请执行确保权益如期“兑现”,权利人应注意避免一些常见误区。

  误区一:申请强制执行无时效限制

  张某向邻居王某借款做生意,到期后拒不还款,王某便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付清原告借款本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一拖再拖,始终没有给付。王某认为,反正官司赢了,被告早晚得还钱,就没把此事放在心上。直到3年后,王某才意识到应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执行。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王某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在胜诉后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债权得而复失。王某的教训提醒我们,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一定不要忘记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误区二:正在申诉的案件法院不会执行

  李某与某饮品公司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该公司赔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饮品公司负责人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服终审判决正在申诉,不应在此时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拒不履行偿付义务。结果,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划拨给了李某。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申诉并不能影响法院执行的正常进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财产强制措施,或拘传、拘留等人身强制手段。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再审后予以改判而又履行完毕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回转,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误区三:申请人的诉求都应得到满足

  朱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法院判决肇事方黄某一次性赔偿其各项费用14万元。但执行中,因黄某家境困难,仅以肇事车和部分物品抵偿了少量赔偿款。之后,朱某多次找到当地法院,并向信访部门反映,责怪法院没有对黄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本案被执行人已经竭尽全力赔偿申请人,不存在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上述行为,所以法院不会对其执行司法拘留等措施。

  误区四:不是被告不能被执行

  赵某经营农资公司,拖欠某肥业公司货款15万元,法院强制执行其还款11万元后,赵某表示已无偿还能力。后来,肥业公司得知秦某曾向赵某借款5万元尚未偿还,遂向法院申请对秦某采取强制执行。法院调查确认后通知秦某在15日内将4万元直接偿付给肥业公司,谁料秦某对此置若罔闻。法院最终依法查封拍卖了秦某价值4万元的财产,并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和罚款。  

  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规定还明确,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因此,有关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并以给付的凭证抵偿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误区五:司法拘留可以“抵偿”债务

  杨某经营养殖场期间,因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两名员工受伤,被受伤员工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15万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杨某将法院查封的设备、车辆等物品变卖,还扬言“不执行判决,最多被拘留半个月”。直到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杨某才流下悔恨的泪水。

  释法:

  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人往往存在两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司法拘留可以代替执行,拘留后便可“一劳永逸”,不用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二是认为执行中法院最严厉的手段就是司法拘留,因而“无所畏惧”。事实上,司法拘留只是法律制裁措施之一,目的是教育有关当事人,并不会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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