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不局限于婚约当事人,那么,实际给付、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请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相关判例。
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与被告刘某某经媒人介绍,原告于2019年农历腊月给被告见面礼金11000元,2020年腊月十四经叶某1、叶某建、徐某某等3人到被告家下彩礼现金66000元,双方至今未举办结婚典礼,也未登记结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让被告退还见面礼、彩礼款,愿意主动放弃其他花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叶某与被告刘某某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建立婚约恋爱关系,是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所做的行为选择,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与刘某水(系被告父亲)、李某某(系被告母亲)共同接收原告见面礼11000元、彩礼66000元的事实清楚,并有证人证言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刘某水、李某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见面礼、彩礼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刘某某、刘某水、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某见面礼、彩礼款共计77000元;二、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一旦婚约解除,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厘清婚约财产范畴的基础上判定是否需要返还、返还主体及返还数额等问题。
一、婚约财产纠纷中诉讼主体问题
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由男方或其家庭给付给女方或其家庭的金钱或贵重物品。给付婚约财产,从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当然,各地区、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彩礼接收人以及对该笔款项如何使用,情况非常复杂,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礼的去向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接收一方将彩礼作为嫁妆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回给婚约当事人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的由接收彩礼一方父母另作他用。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二、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认定范围
(一)时间范围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同,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婚约财产的给付一般出现在双方开始谈婚论嫁之后,婚礼举行之前,部分地区风俗习惯为举行订婚仪式时给付。在谈婚论嫁之前,尤其双方见家长前的给付一般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赠与。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婚约财产给付在结婚登记之前,部分在结婚登记之后。若给付意在缔结婚姻关系,则应当属于女方和女方家人的财产,即使在结婚登记之后才将婚约财产给付给女方,也不应简单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需结合婚前双方及家庭的协商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因此,结婚登记时间并非判定婚约财产性质的决定性因素。
(二)形态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因此,实践中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会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的时间及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三、婚约财产纠纷中返还数额问题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后,确定婚约财产的范围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婚约财产的返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婚约财产应予返还,可以适当考虑女方因举行婚宴等所花费用,80%以上的彩礼应予返还。对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且已同居生活的,在审理中,可以把同居时间长短及同居期间是否怀孕等情况作为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参考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给付婚约财产数额的上下限来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婚约财产数额越大,返还的比例越大,若因给付婚约财产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在考虑上述因素确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返还比例。
婚约财产的给付本质上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建立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旨在帮助男女双方夯实新家庭经济基础。婚约财产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首先应当判断双方是否有稳定生活的实质内容,其次判断是否办理法定结婚登记的外在形式,内容大于形式,这决定了第一步是否应返还,其次,共同生活时长会影响婚约财产返还的比例,也是确定返还具体金额的最重要因素。此外,也需要考量过错情况、生育抚养子女、女方怀孕和终止妊娠的情况、男女双方关系破裂的原因等内容进行综合判断。
近些年,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了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彩礼纠纷数量增多。美满的家庭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基础,新时代要有新思想,广大家庭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自觉抵制高价彩礼,破除陈规陋习,营造健康向上、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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