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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服务中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法律上的一种免责事由,其界定与应用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在供水服务合同中,当供水服务因故...

  不可抗力,作为法律上的一种免责事由,其界定与应用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在供水服务合同中,当供水服务因故中断,一方主张此中断系不可抗力所致时,那么此中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供水方又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自来水公司签订了供水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为甲公司的工厂提供稳定的水源。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夏季用水高峰期,乙公司管网维护不当导致供水系统出现故障,致使甲公司连续多日无法获得足够的工业用水,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订单交付。甲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在向乙公司提出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甲乙公司之间的供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乙公司提出供水系统故障系不可抗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应该满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的要素。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专业的供水公司,应当对其供水系统的稳定性和维护责任有充分的预见和准备。乙公司因管网维护不当导致供水系统出现故障,并非不可预见。同时,乙公司管网维护不当是导致供水系统出现故障的直接原因,这也表明乙公司没有采取足够合理的措施来避免这一事件的发生,因此不满足不可避免性的要求。加之,乙公司完全有可能通过加强管网维护、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等方式来克服供水系统出现故障所带来的影响,故也不满足不可克服性的要求。因此,乙公司提出供水系统故障系不可抗力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未能提供稳定的供水服务,因此构成违约。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供水系统故障)直接导致了甲公司无法获得足够的工业用水,进而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订单交付,因果关系客观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服务提供者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的违约行为,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了解自身的权利,并在服务出现问题时积极维权,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于服务提供者而言,提高服务质量和应急处理能力,是减少法律风险和维护企业信誉的关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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