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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交通肇事,用人单位是哪家

7月10日,当小吴拿到父亲吴某的第一笔赔偿款40万元时,流下了眼泪。半年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的帮助下,其父亲赔偿的事情终于有...

7月10日,当小吴拿到父亲吴某的第一笔赔偿款40万元时,流下了眼泪。半年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的帮助下,其父亲赔偿的事情终于有了着落。

突遭横祸,家属申请支持起诉

2023年12月29日下午5时30分许,吴某在通过人行横道时,被正在送餐的外卖骑手庄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吴某当日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庄某因无赔偿能力没有对吴某一家进行赔偿,庄某的用人单位C公司在全额支付了吴某的治疗费和预付了5万元丧葬费后,认为C公司和庄某用工关系不明,没有进一步对吴某一家进行赔偿。

吴某上有老下有小,靠打工赚钱养家。他的意外去世,使家中失去了“顶梁柱”,他的家属不仅遭受精神打击,也遭受了经济损失。

今年4月,在西湖区检察院办理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吴某的儿子小吴以庄某交通肇事行为致其父亲吴某身亡且未赔偿,损害了相关近亲属的民事权益为由,向西湖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西湖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侵权人外卖骑手庄某属新业态劳动者,用工被层层外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复杂,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与取证均存在难度。小吴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弱,仅靠自身力量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遂于4月18日决定受理其支持起诉申请。

层层分析,找准责任承担主体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庄某是在送餐工作中造成吴某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到底哪家公司是庄某的用人单位?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展开调查。

经查,A公司将配送业务通过外包的方式交给B公司,B公司又外包给C公司,C公司又与D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D公司的平台为C公司提供外卖骑手招募服务并发放工资等。2023年9月3日,D公司与庄某签订《外卖配送员协议》,约定由庄某承接C公司的业务,但D公司与庄某不属于劳动关系。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为依据,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认定用人单位,以确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

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相关协议、提取手机内的数据、约见涉事企业负责人等方式,进一步调查发现,庄某使用的外卖软件显示供应商为C公司,C公司安排马某负责庄某等骑手的招募签约、工作安排、成果验收、奖惩制度实行、派送数据统计、订单监控等,并且工资虽然名义上由D公司发放,但实际上是由C公司负责计算并发放。综合上述情况,西湖区检察院认为C公司实际控制、支配庄某的工作行为,系庄某的用人单位,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听证促和解

为化解争议,达成共识,6月21日,西湖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检察听证会,进一步厘清案件争议焦点,听取了涉事各方意见和听证员意见。

与此同时,双方当事人都表达了和解的愿望,西湖区检察院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于7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C公司在一个月内分期支付小吴赔偿金。

“目前,在新业态就业领域,业务、用工被层层转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常处于不明状态,权利义务分配规则各异,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层层剖析,厘清法律关系,为本案最终和解结案创造了条件。”承办此案的西湖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说。(范跃红 张永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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