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亲属卡”功能的开通,本意是允许用户让指定亲属或好友使用自己的支付账户进行消费,但却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盗窃、诈骗新手段。近日,经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2月的一天,郯城的王女士在网络平台上与顾某聊天,二人加了微信,并约定了见面时间。见面后,顾某表达了想要与王女士交往的意愿。王女士刚刚离婚,见顾某对自己嘘寒问暖,十分关切,便对其产生信任。为表示诚意,顾某主动给王女士发送了一张额度为1万元的“亲属卡”,称以后花钱就用“亲属卡”支付,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王女士看到“亲属卡”上的金额,以为是对方在给她送钱,基于刚认识不好意思花别人钱的心理,忙让顾某退回。
顾某利用王女士不懂“亲属卡”使用、扣款规则的弱点,称退还“亲属卡”需要王女士一方发送一张“亲属卡”给他。王女士信以为真,把手机交给顾某代为操作,随后,顾某顺利获得了王女士的“亲属卡”。
王女士回家后,其手机陆续显示消费记录,都是通过“亲属卡”途径扣款,共计2.33万元。王女士再联系顾某时,发现自己已经被拉黑,察觉被骗后报警。
据顾某交代,他曾经也被骗过,为了弄点钱花,便模仿他人手段,目前已行骗多人。
“我的微信还有支付宝上没有多少钱,所以输入多少额度都无所谓,一般我都标注1万元或者2万元。”顾某向检察官交代,“她们不敢要这个钱,让我赶紧给退回去,我让她们反过来发送给我,让她们以为把钱还给我了,等对方离开之后,我就偷偷地把对方微信或者支付宝里的钱转走,再把联系方式删除。”
郯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给刚认识的异性发“亲属卡”,利用对方不好意思接受要退回的心理及不懂该卡性质、操作流程,通过操作对方手机盗刷对方微信、支付宝内钱款,应当认定为“秘密窃取”行为,而非“骗取”的诈骗行为。经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顾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
近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卢金增 黄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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