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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看遗属待遇之争

  近年来,社会上存在老年人不领证同居的现象,尽管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相互照料,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也会为其操办后事。在...

  近年来,社会上存在老年人不领证同居的现象,尽管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相互照料,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也会为其操办后事。在这种关系下,同居者能否继承遗产?订立遗嘱约定所有财产归同居者所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未尽赡养义务的亲生子女是否有权分得遗产?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能否被分割?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老文(化名)去世后,多年未曾联系的亲生儿子将与老文同居多年的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遗属待遇21万余元。

  “身后”起纠纷

  2022年12月,老文去世,终年61岁。与老文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魏女士及魏女士的女儿、女婿为老文办理了后事。

  老文去世的消息经过多个中间人,才传到他唯一的儿子小文(化名)那里。2006年,小文高考结束后,老文就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小文到外地求学,因父母间的纠纷,父子俩就此断了联系。

  老文去世后,魏女士联系老文的姐姐文某,文某提供了一份养老保险遗嘱待遇申领承诺书:“我与老文为姐弟关系,现参保人员所有亲属委托我申领参保人员的遗属待遇,其他亲属均已同意本人申领。”

  据此,文某领取了老文的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13586元、抚恤金151144元以及退休金个人账户、保险待遇清退金50411.31元。之后,文某将上述钱款全部转给了魏女士。

  小文得知后,多次要求魏女士返还,双方沟通未果,小文将姑姑文某及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文的遗产,并要求魏女士返还遗属待遇。

  突如其来的遗嘱和债务

  庭审中,魏女士提交的证据包括多年来老文的医疗费、护工费等收据和日常支出的票据,除此之外,还有三张借条和一份遗嘱。

  遗嘱写明:“我叫文某某,本人现在精神正常,头脑清楚,能够表达我本人的意愿。由于身体原因,特立遗嘱。死后,我名下所有财产全部归我现任老伴魏某某一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遗嘱下方有老文的签名及指印和人名章,证明人处有魏女士签名字样和指印。

  三张借条的出借人分别是魏女士的姐姐、妹妹和女儿,借条下方借款处有老文签名和人名章。借条写明的借款理由均为治病,总金额超10万元。

  事实上,老文多年前就因为白内障导致眼睛失明。那遗嘱和欠条都是谁写的?老文本人是否知晓?

  经多次询问,魏女士最终承认遗嘱和欠条都是她写的,老文的签字也是她签的。但魏女士说,这些都是老文让她写的,钱也是老文借的,都用来治病了。文某转给她的21万余元已经全部取走,大部分用于还债,现在已经没钱了。在被问到还债的时间、还给谁了、以什么方式还的问题时,魏女士表示,“都是以现金还的,至于什么时间还的、还给谁了,因时间长了都记不清了。”

  小文对遗嘱和欠条均不认可,他表示,出借人都是魏女士的亲属,借条及借条上的签字都是假的。

  “小文虽然是老文的儿子,但这么多年没打过一个电话、没出过一分钱,也没尽过一天孝心,于理于法,都不应继承老文的遗产。”魏女士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补充道。

  争议财产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法院认为,魏女士提交的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老文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老文的退休金个人账户、保险待遇清退金50411.31元属于遗产,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魏女士不是老文的法定继承人,但与老文共同居住多年,照料老文的衣食起居,在老文去世后,还为老文办理了丧葬事宜,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老文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法院酌情确定,这部分遗产由小文继承70%,魏女士分得30%。

  此外,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是老文去世后对其遗属的精神和物质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在扣除办理丧葬费事宜的合理费用后,剩余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应当归死者遗属所有。魏女士并非老文遗属,占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返还给小文。

  魏女士主张老文生前曾向其亲属借款,魏女士使用支取的款项偿还老文债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进行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魏女士给付小文保险待遇清退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共计192268元。

  法律解读:

  抚恤金为何不能算作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山区法院法官介绍,遗产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生于或者可确定于生前;二是属于死者个人所有。死亡抚恤金基于死亡这一事实,不是死者生前可以获得的财产,也不是死者生前实施某种行为可确定的期待利益。所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抚恤金是对死者亲属期待利益的抚恤,具有物质与精神的双重补偿性质。由于抚恤金无论从情感上还是经济上对死者亲属都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抚恤金的分配更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官表示,对抚恤金的分配,原则上应当综合考虑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远近、生活紧密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以及亲属自身生活状态等因素,在死者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另外,抚恤金制度体现了维护家庭正常秩序的价值取向,因此,如果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生前有严重违反家庭伦理道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时,从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应当剥夺其对抚恤金分配的权利,比如对死者生前具有遗弃、虐待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虽然魏女士长期与老文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不属于被抚恤的亲属范畴,自然不能分得抚恤金。但魏女士对老文照顾较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为何未尽赡养义务的儿子能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除此之外,还明确了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中华遗嘱库创办人陈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文不存在上述行为,所以小文没有丧失继承权。因此,虽然小文与老文断联多年,但也改变不了一个客观事实:小文是老文的儿子和法定继承人。在老文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小文成为老文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老文的遗产。

  没有夫妻关系为何也能分得遗产?

  陈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魏女士和老文没有领结婚证,两人实际上属于同居关系。老文因白内障失明多年,魏女士与其共同生活10多年,独自承担了照料老文的衣食起居和丧葬事务。所以,法院据此支持魏女士适当分得老文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魏女士提供的遗嘱和欠条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可?

  在该案中,魏女士提供的遗嘱,单从形式要件看,如果认为是一份自书遗嘱,则不符合自书遗嘱要求的“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认为是一份代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要求的“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这份遗嘱没有被法院认可。

  此外,魏女士仅提供一份自行书写的欠条,根本无法证明老文有向魏女士的姐姐、妹妹、女儿借款的合意,也无法证明老文收到了该借款。所以,这份欠条也没有被法院认可。

  陈凯提示,魏女士伪造遗嘱和欠条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达到严重程度,还可能面临被法院处以训诫、罚款等处罚。如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达到情节严重,还会丧失继承权。

  没有夫妻关系的同居老人如何保障双方利益?

  陈凯建议,首先应该订立财产约定协议。在夫妻关系前提下,男女双方如无协议约定,存在财产混同;而在同居关系前提下,同样是男女双方没有协议约定,财产互不混同。同居生活期间,必然会产生吃穿住行医等支出。为避免财产纠纷,建议双方订立财产约定协议。

  其次是订立遗嘱。陈凯认为,此类老年人更应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尽早订立遗嘱。否则一旦一方去世,另一方不能基于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如果去世这一方留有遗嘱,在世一方可以基于受遗赠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建议到正规、专业的机构订立遗嘱,避免后续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局面。(□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瞿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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