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张君 通讯员郭涓)近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员工离职引发的抖音账号所有权纠纷案。
2022年4月,被告王某某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前厅主管职务。工作期间,原告公司注册一抖音账号,并绑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后用被告王某某的身份证对该抖音账号进行了实名认证。2024年3月,被告王某某离职。被告王某某变更该抖音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号,致使原告公司不能登录使用该账号。原告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抖音账号的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抖音账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利益属性。肥乡区法院审理认为,抖音是一款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系国内知名短视频App,具有非常广泛的受众群体。抖音账户有可支配和排他性,权利人给予账号、密码及实名认证,可以进行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网络账号通过运营,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故抖音账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物,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字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抖音账号系用原告公司申请的手机号码绑定,且该账号实际由原告公司运营使用,被告王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其认证抖音账号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账号的使用权应当属于公司。被告王某某离职后有义务协助公司办理该账号的实名认证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公司主张抖音账号的所有权,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3.4的约定,抖音账号所有权归属抖音官方平台,用户对抖音账号仅有使用权,没有得到抖音平台的书面认可不得转让。用户对抖音账号没有所有权,故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抖音账号的所有权属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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