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备忘录代替传统纸笔记录已成为常态,那么手机里的“电子遗言”有法律效力吗?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赠纠纷案,依法认定张某提供的手机备忘录内容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是李某的外甥。李某患病去世,留下房产、股票、理财产品等价值上百万元的遗产。张某称其与小姨李某感情深厚如母子,且李某在患病治疗期间曾口头告诉家人其去世后所有遗产归张某所有,并在手机备忘录内编写了让张某处理的遗言。李某去世后,其丈夫王某转走其资产。张某认为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李某的遗愿,损害其作为受遗赠人的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的遗产归其所有。王某辩称,张某提供的“电子遗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内容没有确认李某所有遗产归张某所有,张某无权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主张其为受遗赠人的主要证据是保存在李某手机里的一段编辑文字。从形式上来看,该文字内容没有李某的亲笔签名或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要求;没有证据证明该文字内容是由李某亲自编辑或授意他人代为编辑的,不足以证实文字内容系李某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从内容上来看,虽然部分文字提及对相关保险、股票的处理,但该段文字的整体意思表示不清晰、不明确,不足以证明李某的遗愿是将保险、股票等遗产全部赠与张某。故张某主张据其小姨李某遗嘱而受遗赠的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楼慧琴 李颖梅)
法官说法
近几年,“电子遗嘱”随着电子产品的不断普及而出现。“电子遗嘱”区别于传统的纸质形式,以电子信息形式记录于电子设备,看似与自书遗嘱相似,但是,不具备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要件的“电子遗嘱”,因难以确定是否为死者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若想通过订立遗嘱处理去世后的个人财产,应采取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在内容中明确体现对遗产的处理方法,使其体现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在适当时机告知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证遗嘱的合法有效,才能避免后续出现“抢遗产”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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