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俩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法院判决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第三人代为清偿本金后,银行始终未就利息部分催要,9年后,二人发现被银行纳入不良征信,双方就征信记录产生争议。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构成对客户个人信息过度处理,应当停止报送不良征信记录。
2011年10月,陈某友、陈某娟分别向六安某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贷款期限为一年,双方互为担保。贷款到期后,两人均未及时清偿,六安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裕安区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判令陈某友、陈某娟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2013年9月,姐弟俩委托他人清偿了未偿贷款的全部本金,但利息部分未支付。直至2022年,两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发现其已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
陈某友、陈某娟认为,六安某银行作为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专业机构,上报客户不良征信前,既未更新本金清偿完毕的信息,也未履行事前告知义务,构成名誉侵权,诉至裕安区法院,要求银行协助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失。
庭审中,被告六安某银行提出,原告贷款时填写的《个人小额贷款申请表》,载明了“本人授权贵行……将本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个人信贷交易记录,以及其他相关信用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逾期还款将被上报征信的情形,银行已经取得书面授权,且报送逾期情况是其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银行仅在双方签订《个人小额贷款申请表》时告知报送不良征信的具体情形。自2013年9月两原告贷款本金清偿完毕起,截至2017年10月报送逾期还款记录,在明知债务未得到全面履行的情况下,银行既未提出异议,也未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催要,应当对其怠于行使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丧失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报送逾期还款记录构成个人信息过度处理。案涉贷款未清偿完毕,鉴于陈某友、陈某娟同样存在过错,对赔偿精神损失费这一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