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全款购买一地下车库车位后,发现车位尺寸“缩水”,无法正常使用。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宣城某房产公司返还原告车位转让款5.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梁某与宣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宣城某房产公司将广德某小区地下车库一车位的使用权以5.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梁某。合同签订后,梁某支付了全款。2023年8月,梁某得知其车位无法正常使用,与宣城某房产公司协商未果,提起诉讼。
法官通过现场试验,在相邻的车位正常停靠一辆轿车后,在案涉车位再停靠一辆轿车,因车距太近,两车的车门均不能正常打开,也难以正常倒车进入案涉车位。因此,该车位不能满足车主正常停车使用的需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宣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梁某依约支付车位转让款后,宣城某房产公司应当提供能够正常使用的车位。因宣城某房产公司提供的车位不能满足梁某的正常使用需求,致使梁某使用车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梁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宣城某房产公司应当将车位转让款全部退还给梁某。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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