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文岱)8月14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某村非法猎杀中华斑羚1只。经鉴定,涉案中华斑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人民币5万元。其间,被告人李某在怀北镇某村自家承包地和某果园等,使用猎捕笼、捕猎夹等非法猎捕野生岩松鼠3只、野生狍1只、野生果子狸1只。经鉴定,涉案物种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50元。
公诉机关表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发表控辩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5465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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