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开学在即,幼儿园即将迎来一批新入学的小朋友。孩子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人身安全问题一直是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那么,小朋友在幼儿园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明确、清晰的规定。以下案例分析,从不同角度解读了孩子在幼儿园受伤时的责任划分依据。
孩子打闹受伤,学校承担主责
霖霖(化名)和丹丹(化名)在幼儿园玩耍时发生冲突,霖霖将丹丹推倒,丹丹恰巧撞到旁边的栏杆上,造成胫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等费用3.6万元。丹丹的父母与霖霖的父母沟通,对方同意赔偿丹丹的部分医疗费用。但双方家长都认为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交涉无果,丹丹的父母将幼儿园及霖霖的父母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幼儿园辩称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老师无法对这一意外进行控制,因此拒绝赔偿。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孩子发生冲突时,幼儿园值班老师没有及时阻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判决幼儿园承担60%的赔偿责任,霖霖的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儿童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应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这既是保护儿童的法定职责,也是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现实需要。同时,儿童之间发生嬉闹打架行为,与其监护人日常教育、管理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加强教育管理,引导未成年人规范言行举止,学会尊重他人、保护自己。本案中,幼儿园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孩子们打闹的苗头并适时引导和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孩子受伤害的直接原因系因打闹引起,故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施损坏孩子受伤,园方管理失责应赔偿
乐乐(化名)趁幼儿园老师未注意,独自跑到蹦床上玩耍,因蹦床扶手边缘破损还未及时修复,凸起的一角将乐乐面部划伤,经医院治疗还是留下了疤痕,医嘱要求后期进行激光手术以消除疤痕。因协商赔偿未果,乐乐的父母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幼儿园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是造成孩子受伤的主要原因,最终判决幼儿园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保护方面,上述规定赋予了教育机构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因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管理范围,且他们的智力尚未发育成熟,对危险的认知及防范能力较弱,教育机构应当对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中,幼儿园没有在第一时间将破损设施修复,在安全方面明显存在管理职责上的疏忽,同时老师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因此对于事故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本案提醒幼教机构,在防范管理风险方面,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做好园内游乐及安全设施的定期维护及检修工作,及时排除风险点,确保园内设施安全;在职责落实方面,应制定并完善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周密做好园内户外活动的组织安排,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在日常教育方面,需加强对孩子们的安全行为教育,提高他们对危险的认知及防范能力,让孩子们学会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避免伤害他人。
“第三人”实施侵害,校方承担补充责任
胡某醉酒后,不顾门卫的一再劝阻,强行闯入某幼儿园,将正在课间游戏的小朋友琳琳(化名)打伤。事后,琳琳的父母向幼儿园索要医疗费用,幼儿园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胡某也以醉酒神志不清、并非故意为由拒不担责。琳琳的父母将胡某和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胡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儿童在幼儿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鉴于琳琳的伤害来自校外人员胡某,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本案中,幼儿园门卫未能阻止胡某进入校园,应认定幼儿园没有完全尽到照顾保护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