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蓉 通讯员刘任健)2022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的韦先生购买一辆机动车并登记到自己名下,5月23日,其好友覃某提出借用该车,并口头约定5月29日归还。但借用期满后,覃某一直占用该车拒不归还。韦先生多次催还未果后,将覃某诉至法院,要求覃某归还车辆,并支付车辆占用租金50元/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机动车登记在韦先生名下,为韦先生所有,覃某在双方没有约定亦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将韦先生所有的车辆长期占有使用。覃某拒不返还借用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故韦先生要求覃某返还案涉车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韦先生作为权利人,要求覃某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50元/天,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费用计算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覃某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
法院判决后,覃某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韦先生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根据线索准备扣押案涉车辆时,发现该车已被覃某转卖给他人。得知法院要扣车,买受人情绪激动,认为车是自己的,法院不能扣押。执行法官向其释明该车辆仍登记在韦先生名下,属韦先生所有,其与覃某因购买车辆产生的纠纷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目前,法院已将案涉车辆扣押并返还给韦先生,车辆占有使用费继续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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