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员工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了,为什么不能理赔?”这是某公司在被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告知不能进行工伤理赔时发出的疑问。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般情况下,被认定工伤后,就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而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因错过了工伤申报时限,导致无法报销受伤职工的治疗费用。
某公司员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住院治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王某伤情为腰1椎体爆裂骨折。某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予以认定工伤。
某公司于次月向社会保险保障中心提交报销申请,请求报销王某住院治疗费用共计56603.89元。社保中心告知某公司,因超过30日申请工伤认定,无法报销受伤员工的治疗费用。于是,某公司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等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辖区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负有进行审核的法定职责。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王某的诊断证明书开具出现了延迟,且在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社保中心并未说明材料不齐全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因此,社保中心应该承担报销王某的住院治疗费用。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某公司提出的理由不能成为其逾期为员工申报工伤的合理理由,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治疗费用。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未上诉,判决目前已生效。(□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耿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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