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朋友经济困难时,大多数人会给予一定帮助,经济上支持无可厚非,但如果手头较紧怎么办?一些人选择从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给他人。那么,这样的借贷关系有效吗?存在哪些风险?
为帮朋友贷款,遭遇“借钱不还”
曹某与马某是朋友,马某急需用钱,却因存在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遂向曹某寻求帮助。曹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并签订合同,贷款期限为36个月,然后将贷款交给马某使用。马某向曹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均由马某偿还,马某定期转账给曹某,曹某向银行按月还本付息。
让曹某始料未及的是,马某还了几次钱后就再未还款,还款金额共计4万余元。为追回剩余借款,曹某将马某及其妻子陈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共计271524.64元及其他费用。
庭审中,马某称自己借款是为了开洗车店,但恰逢父亲生病,带父亲就医花费了部分款项,因此无力继续偿还。马某妻子陈某则认为,她虽在与曹某的对话中表示“不会赖账”,但都是替马某说的,马某向曹某借款事项与自己无关。
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借款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款项系曹某从银行贷款取得而非自有资金,该借款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该借贷关系应属无效,马某因该借贷关系取得的借款应当予以返还,曹某仍要履行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
曹某因贷款而向银行实际偿还的本息应由马某负担。根据相关证据,马某知晓案涉贷款每月的还贷数额,并有偿还相应本息的转款行为。对于曹某尚未向银行偿还的本金,应由马某支付,但关于对应利息,因双方的行为本质上系为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贷款,系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且马某因已逾十余期未向曹某还款,致双方产生纠纷,关于未届清偿期的贷款利息,法院酌定以目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曹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银行还款,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关于马某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马某借款发生在其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借条无陈某签字,但陈某事后向曹某反复明确表示“这钱我认”等话语,应视为事后追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马某还款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昌平区法院根据二人实际转账金额、还款金额及相应利息标准等进行综合计算,最终判决马某、陈某偿还曹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以及未届清偿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民间借贷应提高警惕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民间借贷需擦亮眼,借款再转贷他人堪称“高危操作”,稍有不慎就会深陷泥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有资金的原则,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容易因此遭受损失,如信用受损、无法收回借款等情形。倘若出借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朋友间相互借钱无可厚非,但“江湖救急”也要量力而行,须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转账借贷,并遵守法律的规定,绝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此外,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应注意查明借款人的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是否实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一旦发现存在“转贷”行为,应及时收回贷款,并采取将借款人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等必要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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