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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字样可否用于商业活动

【案情简介】2021年8月3日,高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瑞阳新区翠微路5号的墙上由高安某酒业经营部制作的“某坛子”酒宣传栏上...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高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瑞阳新区翠微路5号的墙上由高安某酒业经营部制作的“某坛子”酒宣传栏上,有“某坛子”酒中国驰名商标牌匾图片及聘书、证书、活动图片等内容。经查,当事人高安某酒业经营部于 2021年7月为拓展产品销量,开展宣传活动,将“驰名商标”字样内容提供给高安市永乐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商业活动。

【调查与处理】

2021年9月14日,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也给予了驰名商标更大的保护力度。

曾经,许多企业把驰名商标视为一种荣誉,所以在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后,就会想着去宣传,或者直接印在商品、商品包装等上面。然而,驰名商标并不是授予给商标所有人或其产品、服务的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意义仅限于处理特定的纠纷,让在特定纠纷中的相关当事人依法获得特殊保护措施或待遇。

如果企业在宣传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鉴于当事人高安某酒业经营部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具有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该行为无主观故意、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处理有关商标案件的需要,并以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为目的;是在具体个案中对商标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既不是荣誉评比,也不是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或者评判。企业应正确认识驰名商标,防止出现认识误区和违法使用行为。

【典型意义】

商标只是承载商誉的载体,而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才是商品生产者需要关注的重点,如果让一个驰名商标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的决定因素,是不符合《商标法》立法本意的。商标不仅代表着市场占有率和企业形象,还代表着产品质量和安全让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安心”。企业在生产、宣传、展览和其他经营中合法使用商标对进一步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构筑健康的品牌经济、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本案例具有典型宣传意义,被评为2021年度江西省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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