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2019年6月19日,灌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连云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7月10日,该公司向法院提交回避申请书,而该申请书多处写有侮辱、攻击承办法官的文字。灌南县人民法院在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谈话过程中,韩某某表示申请书内容系其本人所写,但拒绝承认其有不当言辞,也拒绝改正。
法院经依法调查核实,认定连云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当事法官的侮辱和诽谤,依法作出对连云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处以拘留15日的决定。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恶意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多发,形式、载体多样,既有通过微博、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载体,也有当面侮辱、口出秽语等,更有甚者在上诉状、答辩状、回避申请等诉讼文书中恶意侮辱、诽谤法官。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法官个体尊严,更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为维护诉讼程序,保障法官权益,必须对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遏制,并加以严厉制裁,以确保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本案中,法院依法分别对公司处以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对于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