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已经成为了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新兴产业。然而,随着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也日益增加。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热门游戏《昆仑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责令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认定其构成举证妨碍,将一审法院作出的150万判赔额提高至500万元。该案因涉及改编权控制范围与举证妨碍的认定,以及高额判赔而受到广泛关注。
游戏“撞车”对簿公堂
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菲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12月的网络游戏运营商。2017年2月,菲狐公司经授权获得游戏《昆仑墟》的运营权。该游戏所设定的故事背景是北宋年间,金兵南下,主角为寻找自己身世而展开的冒险旅程。该游戏一经推出就受到热捧,在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间,该游戏的月总下载、月总收入及日均下载、日均收入基本排名均位于腾讯应用宝每月统计前十名。
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侠之谷公司)分别成立于2014年及2017年。2017年,侠之谷公司开发了游戏《醉美人》。随后,侠之谷公司与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柏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醉美人》的代理运营权授权给柏际公司,侠之谷公司负责研发、改进及不同版本的移植开发等。此外,为方便不同渠道推广,侠之谷公司还允许柏际公司将《醉美人》改名为《永恒仙尊—经典梦幻修仙游戏》等五款游戏。
2018年,菲狐公司认为柏际公司运营的上述五款游戏涉嫌抄袭其享有著作权的《昆仑墟》,五款游戏在角色及技能、场景画面等多方面与《昆仑墟》基本一致。于是,菲狐公司以涉嫌侵犯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侠之谷公司及柏际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2019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菲狐公司主张的游戏《昆仑墟》前81级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在开发游戏《醉美人》过程中存在接触《昆仑墟》的可能性,而且与《昆仑墟》构成整体观感上的实质性相似。但由于菲狐公司在该案中主张侵犯其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并没有侵犯这两项权利,法院在驳回了菲狐公司诉讼请求的同时写明“菲狐公司若认为构成对其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可另行主张”。
裁判亮点值得关注
2019年6月,菲狐公司调整诉请,以涉嫌侵犯其作品改编权、署名权为由,再次将侠之谷公司及柏际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并索赔500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随后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侠之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菲狐公司15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侠之谷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菲狐公司改编权的侵犯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
在侠之谷公司是否侵犯菲狐公司改编权的问题上,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蒋华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改编权是法律赋予许可他人改编作品的权利,改编权不仅控制对作品的改编行为,而且还控制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行为。被诉侵权游戏通过“换皮”式抄袭游戏《昆仑墟》,并将改编作品大肆在互联网上宣传、推广和运营,分割权利游戏市场,抢占商业机会,篡夺权利游戏所应当获取的经济利益。若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行为不加以制止,则会导致对于权利游戏改编权的保护难以实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最终不能通过保护改编权来实现。因此,侠之谷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菲狐公司改编权的侵犯。
在侠之谷公司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上,蒋华胜表示,在诉讼中,一、二审法院均要求侠之谷公司提交运营相关平台的证据材料,但侠之谷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其声称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的部分证据材料,仅披露部分无法看清的内容,无法证明其在运营相关平台中的侵权获利,构成证据妨碍。法院依据证据妨碍规则推定菲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500万元成立。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侠之谷公司停止对菲狐公司改编权及署名权的侵犯,并赔偿菲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至此,这起涉及游戏《昆仑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尘埃落定。
尊重创新方为正道
在游戏行业,“换皮”(通常指的是在后游戏使用与在先游戏不同的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游戏元素,但在玩法规则、技能系统、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在先游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现象屡见不鲜。该案作为典型的网络游戏“换皮”式抄袭纠纷,自诉讼伊始便受到了大众广泛关注。该案二审判决作出后,本报联系采访了双方代理人及业内专家。
菲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泽吾向本报表示:“二审判决充分反映了法院对网络游戏‘换皮’抄袭的否定态度。更为重要的是,二审判决书充分反映了法院倡导诚信诉讼,以及严厉制裁不诚信诉讼行为的立场。”
侠之谷公司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美华则表示,该案判决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尊重。“对于我方的不同意见,我方将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以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何美华表示。
对于该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琳向本报表示,该案判决的亮点之一是讨论了“换皮”游戏构成侵权的判断规则。游戏开发者仅更换掉一款网络游戏的角色形象等元素外衣,但是保留了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属性、技能体系、界面布局以及人机交互设计等整个游戏开发中的核心内容的部分,这种“换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直颇受关注。“换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涉及到游戏领域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问题,如果“换皮”游戏抄袭的部分仅涉及思想层面而不涉及表达层面,则不构成侵权。但该案中,侵权方抄袭的恰是表达部分的内容。因此,被诉五款游戏对《昆仑墟》实施的“换皮”抄袭行为构成对其改编权的侵犯。
在朱琳看来,在网络游戏开发过程中,开发者应尽量避免出现“换皮”行为,可以一定程度上借鉴其他游戏最为基础的思想部分,但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照搬照抄其他游戏的具体玩法规则所涉及的特定表达,否则很容易构成侵权。(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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