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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蛋糕易侵权 动漫IP莫擅用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蛋糕模型擅用动漫卡通形象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该案中,天津一公司未经许可在展销的蛋糕模型上使用“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饰品摆件,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著作权人3.4万元。

 近年来,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各式蛋糕令人眼花缭乱。在蛋糕上添加卡通元素往往可以获得小朋友的青睐,但由此也引发了版权侵权纠纷。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蛋糕模型擅用动漫卡通形象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该案中,天津一公司未经许可在展销的蛋糕模型上使用“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饰品摆件,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著作权人3.4万元。


  蛋糕模型摆件引纠纷


  动画片《熊出没》自2012年起播出,深受孩子们喜爱。一直成长在电视屏幕中的“光头强”“熊大”“熊二”,成为许多孩子童年的伙伴。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下称华强方特公司)系动画片《熊出没》的出品方。其认为,《熊出没》片中的“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通过多种方式推广运营,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公司已就前述动漫形象取得美术作品著作权,并在食品、服装、玩具、图书、影音及电子设备等多个领域授权给合作公司使用,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应及经济效益。


  华强方特公司发现,在上海某展览中心,一公司展出的蛋糕模型上使用的卡通形象饰品摆件与其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在整体造型以及头部特征、五官造型、身材体态等方面高度近似,涉嫌侵权。


  经了解,上述展出含涉嫌侵权卡通形象饰品摆件蛋糕模型的公司,名为天津创远艺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创远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模型技术开发、制造与销售等。


  华强方特公司认为,创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展览涉案侵权产品,涉嫌构成对华强方特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华强方特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创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我们的摆件均是从电商平台购买的!”面对华强方特公司提起的诉讼,创远公司并不认同。其表示,被诉侵权摆件均具有合法来源,其没有辨别商品版权归属的能力,也不存在侵犯华强方特公司权利的故意。


  擅用卡通形象致侵权


  双方各执一词,创远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创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展销的蛋糕模型上使用“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饰品摆件,侵犯了华强方特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判决创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4万元。


  一审判决后,创远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华强方特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创远公司在展会上展出了包含有卡通形象饰品摆件的蛋糕模型,其在展会上散发的产品画册上亦印有包含卡通形象饰品摆件的蛋糕模型,前述卡通形象饰品与华强方特公司主张保护的美术作品高度近似,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卡通形象饰品与华强方特公司主张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不当。其次,创远公司公开展出了被诉卡通形象饰品,并将包含被诉卡通形象饰品的画册对外销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侵犯了华强方特公司享有的展览权和发行权并无不当。最后,涉案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创远公司应当意识到电商平台上销售的“熊出没”相关摆件存在侵权可能,却未对电商平台卖家有无授权资质进行审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能免除其经济损失赔偿的责任。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绷紧版权保护这根弦


  近年来,因蛋糕或蛋糕模型擅用动漫形象引发的类似纠纷并不少见。2020年7月,江苏无锡一家蛋糕店因在制作的蛋糕上摆有《海底小纵队》的“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等美术作品作为装饰被诉至法庭,法院判决该蛋糕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著作权人1.3万元。2021年初,国内某动漫公司在各地开展打假活动,其发现江苏扬州一家连锁烘焙馆使用其相关卡通造型制作蛋糕,该动漫公司将该烘焙馆诉至法院,获赔6万元。


  “近年来,动漫IP(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现象非常普遍,具有不容小觑的市场价值,而包括‘熊出没’‘海底小纵队’等在内的动漫IP在消费者尤其是儿童群体中具有很强的号召力。但这些动漫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相关经营者应绷紧版权保护这根弦。”有业内人士表示。


  那么,对于相关从业者而言,应如何避免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呢?


  专家建议,一方面,相关从业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未经许可不擅自生产、销售包含动漫形象的产品;另一方面,相关从业者在向上游商家购买涉动漫形象产品时,也应当主动审核授权情况,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并保留好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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