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景海大检察官办案组进行三地连线,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申请人代表。
魏某等人与房产公司签订和解协议
魏某等人给办案组送来锦旗
“没想到检察长这么重视我们的案件,这让我们宽心了很多。检察机关实实在在替老百姓着想,把老百姓的事当自己的事在办,十分感谢!”当得知自己的钱能悉数退还时,魏某激动不已。
8年前,政府决定对魏某家所在的小区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在回迁安置过程中,负责该项目的房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了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魏某等19人认为物业公司乱收费,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进行查处,未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万般无奈之下,魏某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事情由此发生了转机……
今年9月,最高检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该案被纳入其中。这究竟是怎样一起案件?困扰魏某等人多年的行政争议如何在检察机关得到了实质性化解?近日,记者来到山西省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采访。
拆迁改造闹出“糟心事”
投诉起诉均无果申请法律监督
2013年,山西省某市政府决定对该市某小区实施整体拆迁改造,于同年10月与魏某等被征收人签订了《某小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2014年3月,该市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签订了《小区片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由房产公司对该小区进行开发改造。2015年3月,该小区拆迁改造工程被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
魏某等人没想到,这次拆迁改造却闹出了折腾大伙儿好多年的“糟心事”。
在回迁安置过程中,房产公司委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了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魏某等19人对物业公司的这一行为极度不认可,于2017年6月30日,投诉至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发改局”),要求对物业公司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发改局立案受理了魏某等人的投诉后,进行了一系列的价格检查及相关调查工作。其间,该局认为省内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得不明确,遂向当地政府提出请示,未得到明确答复。于是该局将情况告知魏某等人,但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眼看投诉无果,2017年9月5日,老魏等19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发改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对辖区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属于发改局的法定职责。老魏等19人就物业公司乱收费问题进行投诉后,发改局及时立案,并进行了一系列检查、调查和协调工作,又因法规依据适用问题向上请示,虽然尚未作出行政行为,但案件仍在办理之中,被告不构成行政不作为,遂驳回了魏某等19人的诉讼请求。魏某等19人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申请再审后,被山西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物业公司凭什么收这笔钱?行政机关凭什么不对乱收费问题进行查处?一圈“官司”打下来,魏某等人觉得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不甘心钱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打了水漂,于是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申请启动监督程序
检察长带领办案组开展“一案三查”
2019年11月,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了魏某等19人的监督申请,并经审查后提请山西省检察院抗诉。山西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机构改革,发改局相关职能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针对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问题向市政府请示,但一直未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6月8日,山西省检察院依法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针对该案涉及人数多、矛盾纠纷持续时间长、行政争议化解难度大等特点,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杨景海主动担当,带领办案组认真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协调指挥办案。在对前期工作进行梳理后,办案组对该案涉及的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一案三查”——一查行政部门;二查审判机关;三查争议化解。办案组以精准化监督为导向,加强精细化审查,在监督法院裁判结果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贯穿办案始终,促进定分止争。
“你今年58岁,咱俩年纪差不多大,我就称呼你老魏吧。你们有什么诉求都可以和我说说,就像聊天一样……”2020年4月16日,因申请监督人和其委托代理律师分别在不同地市的特殊情况,经与多方联系,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山西省检察院、某市检察院的视频接访室里,杨景海对魏某等19人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的诉讼代表人和委托代理律师进行了三方远程视频接访。此前,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风险防控的特殊要求,在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的协助下,办案组已经与案件委托代理律师进行了第一次远程视频接访,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党和政府大力支持棚户区建设。这是为老百姓办好事,好事一定要办好!”杨景海充分了解了案情缘由后表示,将听取多方意见,调查核实,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客观、公正地处理这起案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办案组就案中涉及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等相关问题与山西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城建处、法规处等部门进行了座谈。同时,办案组赶赴案涉地市,在当地检察院和市政府的协调下,分别询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案涉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供水、供气、供热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进一步对案涉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开发协议的签订、建设、交付,以及供水、供气、供热公司向建设方收取费用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具体指哪部分?由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是指哪些单位?建设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厘清这些问题,山西省检察院向山西省政府发出《关于商请省政府对晋政发[2014]22号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函》,商请对《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14条的理解和适用予以解释。
深入调查找到问题症结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和“潜在之诉”
经过一番深入调查,办案组了解到,魏某等19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并非仅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其实质诉求是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供水、供气、供热等费用,即使在抗诉再审后赢得诉讼,要实现实质诉求仍需继续主张权利乃至提起给付之诉,因此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入手办理此案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与法院沟通后,办案组决定跟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0年6月17日,山西省检察院办案组、两级市县检察院检察长与某市市长、副市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住建局、案涉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供水、供气、供热公司的负责人召开案件协调会。会上,各方针对此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具体细节进行了充分讨论,初步形成了“承建方(房产公司)收费无依据”的意见。
2020年6月18日,山西省检察院办案组、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在某市检察院接访室与诉讼代表人魏某、常某、闫某进行了面对面交流沟通,并于6月23日对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全国政协委员、某市人大代表,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围绕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履职到位、案涉小区回迁户可否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14条如何理解适用、房产公司是否应退款等焦点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并促成房产公司与魏某等19人对争议处理意见达成一致,签订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某市财政支付房产公司相关费用,房产公司自行承担部分费用,由房产公司将违规收取的费用统一退还至魏某等19人。
2020年6月24日,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和解协议退款仪式如期召开,退款全部执行完毕。至此,持续多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依法撤回抗诉。
然而,检察监督的成果并不止这些。原来,办案组经调查发现,案涉小区共有208户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户存在同类型问题,除魏某等19人提起行政诉讼外,尚有189户未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应当从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讼累出发,在监督和化解‘当前之诉’的同时,就是否存在同类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力争解决‘潜在之诉’。”杨景海告诉记者,在实质性化解魏某等19人申请监督案相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经与法院沟通后,案涉小区其他189户回迁安置户的权益保护也一并被纳入各方研究讨论的范围。最终,和解协议不仅回应了魏某等19人的诉求,同时还约定,案涉小区其他189户安置户的同类问题也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解决方案一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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