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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20年5月9日,申请人广东××工程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排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块地消防排烟工程施工。建设面积:5#厂房约15491m2,结构形式为框剪,工程总造价320000元。申请人负责5#厂房消防排烟安装与调试、5#厂房报警感烟探头拆装、5#厂房喷淋下喷支管含喷头等合同约定的项目。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9日,申请人广东××工程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排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块地消防排烟工程施工。建设面积:5#厂房约15491m2,结构形式为框剪,工程总造价320000元。申请人负责5#厂房消防排烟安装与调试、5#厂房报警感烟探头拆装、5#厂房喷淋下喷支管含喷头等合同约定的项目。合同第四条约定本次施工实行包工包料方式,合同价为320000元。付款方式为消防排烟施工过程中一层二层完成付款50%,三层四层消防排烟工程完成后付清。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确认“我单位以完成贵单位××块地5#厂房消防排烟工程,请于以确认”,被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该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在2020年2月10日向申请人支付了80000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余款240000元。结算过程中,被申请人以余欠工程款20万元已与案外人抵销为由拒付,双方由此酿成纠纷。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裁决: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消防工程设计及施工欠款255000元并承担违约损失30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消防排烟工程费余款240000元;

二、消防工程设计费是否应当支付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主张已由案外人支付20万元工程款给申请人的理由是否成立。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邵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广东××工程分公司支付消防排烟工程款240000元。

二、被申请人邵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广东××工程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计算,以240000元基数按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止)。

三、驳回申请人广东××工程分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10120元,由申请人广东××工程分公司承担2060元,被申请人邵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06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与案外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余款20万元已在案外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有关消防排烟工程款中抵扣,但未向仲裁庭提交已抵扣的证据。虽然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协议中,证明有申请人向案外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的事实,但该笔借款用于5#、12#栋厂房的消防排烟工程,并不是完全用于5#栋厂房消防排烟工程。再之,此借款只反映在申请人与案外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有借贷法律关系,并没有证明此笔借款可以用于抵扣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消防排烟工程款。因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主张已由案外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万元工程款理由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设计费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且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设计费用的合法依据,因此申请人主张设计费的理由不充分,该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交的《验收确认书》上盖章,应视为该工程进行了交付验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向申请人支付余欠工程款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双方对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并没有约定的,只能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结语和建议】

在我国合同种类繁多,意思自治原则是其精髓,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当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做到语言精炼,少用生避词语,特别是有歧义的词语,尽量内容详尽,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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