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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令”齐发保护被家暴未成年人案

11岁的小俊(化名)常常因为吃饭耗时长、作业未认真完成、与同学发生冲突等原因被父亲采取言语辱骂、殴打、体罚等暴力方式进行教育,小俊因此出现了情绪不稳定、遇事易冲动等心理和行为问题。

一、基本案情
  11岁的小俊(化名)常常因为吃饭耗时长、作业未认真完成、与同学发生冲突等原因被父亲采取言语辱骂、殴打、体罚等暴力方式进行教育,小俊因此出现了情绪不稳定、遇事易冲动等心理和行为问题。小俊就读学校在2021年曾两次向属地派出所反映小俊被家暴情况。属地派出所与学校、检察院、未保中心联合对小俊父亲进行教育训诫,给予小俊父亲行政警告,相应举措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小俊父亲仍未完全改变错误的教育方式。2022年5月20日,小俊父亲因琐事再次辱骂、脚踢小俊,小俊在学校产生轻生念头并写下遗书。学校老师发现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各部门迅速启动“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在妇联指导下,小俊母亲通过成都法院“天府蓉易诉”平台递交小俊被家暴的相关证据材料,请求高新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六小时内高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俊父亲对小俊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行为。高新法院一并作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小俊父亲自2022年6月起每月到市妇联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次,为期半年;责令小俊父亲在对小俊教育的过程中尊重其人格尊严,多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裁定作出后,小俊父亲未提出复议。“双令”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同时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的案件。“双令”模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侧重禁止行为层面扩展到家庭教育令侧重指导行为层面,既有禁止家暴行为的“术”,为当事人划定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更有促进家庭和谐发展的“道”,为当事人提供应该为的“正面清单”。通过“禁止+指导”两个层面,引导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本案中,“双令”发出后,法院、公安、妇联、学校建立联系机制,每月回访了解“双令”执行情况,小俊父亲定期到市妇联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关系和行为模式已得到改善,未再对小俊实施暴力的行为。本案通过“双令”引导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导之以道而勿强”,构建和谐家庭环境,树立良好家德家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我国高度重视打击和防范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和父母的监护职责,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的预防、处置做了制度化安排,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父母承担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以及国家规范、支持家庭教育的举措做了具体规定。
  本案是我省首例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结合发放的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为保护家暴受害者依法做出的民事裁定,相关责任人如果违反该令可能面临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的后果,是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打造的利器。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现象,其产生往往存在复杂的家庭、社会原因。本案中未成年人主要因生活、学习上的原因而受到其父的家庭暴力,与通常意义的人身伤害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制止家暴的同时,国家也有责任指导、帮助监护人依法正确履行其抚养、教育义务。人民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又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父在一定时间内接受专业人士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帮助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既为监护人划定了不可为的“负面清单”,又提供了应该为的“正面清单”,有助于从更深层次防范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参考与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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