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为“大众点评”软件运营商,四川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捧场客”软件及微信公众平台中,以发放红包的方式鼓励消费者在与其合作的商家处消费后,在包括“大众点评”在内的点评服务网站上对合作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点评、收藏,并经其审核“好评”内容后返现给消费者。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四川某科技公司诱导消费者增加“大众点评”门店好评量或进行虚假好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商誉及其他商家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科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捧场红包”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其合作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特定分数的好评、评论、收藏等行为,造成了平台内所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该平台的信用体系,也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体系,对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的商业模式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四川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余元,共计52.5万余元。宣判后,四川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被按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下,用户评价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成为影响商家商业运行的重要因素。“大众点评”是国内领先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也是全球最早建立的独立第三方消费点评平台,其评价体系在国内消费者及商家中具有一定权威性。为提高信誉度、商誉,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不良商家通过“网络软文”“刷好评”等方式“组织刷单炒信”行为增多。本案为四川首例“刷单炒信”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案中四川某科技公司采用“组织刷单炒信”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影响“大众点评”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事实上已经达到了帮助部分“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结果。本案判决遏制了商家为吸引客户流量,不注重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反而通过网络虚假宣传“走捷径”的行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维护网络宣传良好秩序、引领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鲁篱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近年来,不少商家基于竞争目的,通过第三方机构虚假刷单,人为提高自身的用户评价等级,致使不少消费者体验后发现平台上用户评级名不符实,由此引发了对“大众点评”等本地生活和交易平台用户评价准确性的质疑,对相关平台的声誉以及负责运营的软件商商誉产生不良后果。
本案中,四川某科技公司采用“组织刷单炒信”方式进行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损害了大众点评软件运营商的商誉,侵犯了“大众点评”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完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作为四川省首例“刷单炒信”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成都中院的判决正确理解和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原理和精神,其判决所确立的司法规则不仅有效维护了大众点评等本地生活和交易平台的用户信用体系,同时对于遏制我省虚假刷单行为、确保用户评价的真实性,保障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