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47402号“康涅克”商标无效宣告案国外地理标志在中国的保护,对国外地理标志中文翻译的保护
更新时间:2023-03-02 10:36:00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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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康涅克”是“COGNAC”的对应音译,“COGNAC”是法国葡萄蒸馏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并已在欧盟、法国以及中国作为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依法予以登记并受到保护。争议商标是对法国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COGNAC”的复制,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等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康涅克”是“COGNAC”的对应音译,“COGNAC”是法国葡萄蒸馏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并已在欧盟、法国以及中国作为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依法予以登记并受到保护。争议商标是对法国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COGNAC”的复制,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等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COGNAC”的对应中文为“干邑”,“康涅克”并非“COGNAC”对应的中文译名,争议商标与“COGNAC”并无直接关系,未侵犯其在先地理标志名称,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涉及国外地理标志在我国的保护以及对国外地理标志中文翻译的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法国政府1936年5月1日颁布的法令、2009年9月24日颁布的第2009-1146号法令及我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于批准对干邑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可以证明,“COGNAC”在中法两国均作为葡萄蒸馏酒产品的原产地地理标志受到保护,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地理标志。
争议商标“康涅克”为前述地理标志“COGNAC”的中文音译,两标识整体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申请人地理标志指向的白兰地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地理标志“COGNAC”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指定商品来源于上述产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网店截图、购买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有攀附申请人“干邑”地理标志的主观故意,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或具备相关品质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外文地理标志的保护包括对其中文翻译的保护,外文地理标志的中文翻译并不限于某一固定官方译法,能够使相关公众反映出该地理标志的中文翻译形式均可纳入其保护范围,包括音译。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虽认为中文“干邑”系“COGNAC”对应中文翻译,且在实际使用中申请人亦多将“干邑”与“COGNAC”共同使用,但“康涅克”作为前述地理标志“COGNAC”的常见中文音译,理应纳入保护范围。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是大自然的馈赠和广大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进行分析说明;同时指出保护外国地理标志时不应局限于官方译文而忽视音译等其他翻译形式,为地理标志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对维护地理标志市场声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竞争有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八处
任 航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