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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拍二手车调表11万公里 拍卖公司被判欺诈三倍赔偿70余万

陈先生通过网络平台拍卖花24万购得北京某拍卖公司销售的汽车一辆,购买后发现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与购买时告知相差11万多公里,认为拍卖公司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故将北京某拍卖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近日,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认定北京某拍卖公司明知涉案车辆存在调表瑕疵而故意隐瞒、未予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依法判决撤销双方合同关系,退还购车款、佣金等并赔偿购车款三倍

中国法院网讯(黄硕)陈先生通过网络平台拍卖花24万购得北京某拍卖公司销售的汽车一辆,购买后发现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与购买时告知相差11万多公里,认为拍卖公司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故将北京某拍卖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近日,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认定北京某拍卖公司明知涉案车辆存在调表瑕疵而故意隐瞒、未予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依法判决撤销双方合同关系,退还购车款、佣金等并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

  陈先生诉称,2021年10月,自己从某拍卖公司处购买“2017年奔驰GLC200 可低首付按揭 成都 可过户”车辆一台,网络拍卖平台上显示的公里数为76627公里。陈先生支付尾款成交后,微信名“小李(成都店)”的人员添加陈先生为好友,办理后续车辆交接手续。陈先生收到车辆后去4S店保养时,被告知上次保养时间为2021年2月4日,行驶里程为182551公里。某拍卖公司员工小李寄给陈先生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里显示,该车累计行驶里程为190164公里。

  某拍卖公司庭审时辩称,小李并不是该公司员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公司在拍卖平台温馨提示竞拍声明中明确说明,表显里程不代表实际里程,实际里程应以实际看车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先生提交的其与微信名“小李(成都店)”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知,小李自认其为某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其为陈先生办理提车服务、费用收取服务等,陈先生亦认可小李提供了以上服务。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竞买须知内容、《委托拍卖协议》约定、小李代理权的外观及原告的合理信赖程度等因素,应足以认定小李系代理某拍卖公司实施的职务行为。

  同时,法院基于相关证据认定陈先生提交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真实性、合法性,认可陈先生基于该检测报告主张涉案车辆系调表车的事实。

  某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负有法定义务查验、审核涉案车辆基本资料,该公司在拍卖涉案车辆前,承诺可以过户即应已经查验过委托人提供的涉案车辆基本资料,而涉案车辆过户基本资料中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已经显示,车辆拍卖前的表显里程与委托拍卖时的表显里程严重不符(即涉案车辆为调表车),且表显里程属于显性信息而非隐蔽信息,即便无专业知识也可直观发现调表问题,明显属于某拍卖公司通过查验后已经明确了解、知晓的瑕疵。法院认为,某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查验涉案车辆基本资料时,已经明知涉案车辆系调表车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某拍卖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

  基于法律规定及交易惯例,某拍卖公司负有通过查看涉案车辆有关文件、资料或鉴定的方式查验调表瑕疵的合理注意义务,涉案车辆亦具备可以通过查验基本资料中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发现调表瑕疵的基本条件,某拍卖公司在已经履行查验义务后,明知涉案车辆存在调表瑕疵而故意隐瞒、未予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某拍卖公司对于涉案车辆存在调表瑕疵,是属于其已经明确知道的瑕疵范畴,其故意不告知消费者的行为,不符合瑕疵担保免责条件,故某拍卖公司声明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3月22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判决撤销陈先生与某拍卖公司之间关于涉案汽车的拍卖合同关系,某拍卖公司退还陈先生购车款241000元、佣金14460元、商家服务费3000元、过户押金10000元,陈先生将车辆退还给某拍卖公司,某拍卖公司向陈先生三倍赔偿损失723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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