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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演未经授权歌曲构成著作权侵权

“爱豆”翻唱、翻跳热门歌曲受到粉丝追捧,然而却可能涉及侵权。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某“爱豆”...

“爱豆”翻唱、翻跳热门歌曲受到粉丝追捧,然而却可能涉及侵权。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某“爱豆”所属公司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损失及合理费用5.5万元。

北京坤音娱乐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音娱乐)委托他人创作歌曲《Watch me》,并获得该歌曲的著作权利,交旗下艺人灵某演唱。同时,坤音娱乐还委托某文化工作室为灵某提供舞台秀设计、舞蹈编排及相关指导,获得相关编舞的著作权授权。

2020年8月,灵某演唱的《Watch me》歌曲发行。2020年10月,灵某在演唱会中进行了《Watch me》的唱跳表演。

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芭传媒)于2020年11月举办了一场公演,旗下艺人演出了名为《Watch me》的节目,并进行了该歌曲的演唱和舞蹈组合表演。

原告坤音娱乐认为,被告组织旗下艺人进行收费表演时,擅自表演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和舞蹈作品,并将表演内容制作成视频,发布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侵害了原告的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件审理中,案涉视频已经下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坤音娱乐主张保护的《Watch me》是由将音符通过独创性安排而形成可用于演奏的旋律,与按照对应的旋律演唱歌词所形成的整体,构成音乐作品;相关的舞蹈由一系列身体动作、姿态等元素通过与音乐旋律、节奏及歌词内容相呼应而进行独创性编排,由此组合形成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视觉整体,构成舞蹈作品。

原告与《Watch me》音乐作品创作者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作品权利归属原告;相关舞蹈作品创作者出具授权书,将与舞蹈相关的著作权利授予原告行使。故原告对案涉音乐作品、舞蹈作品均享有相关著作权利。

被告丝芭传媒的艺人在进行公演活动时,表演的节目使用了原告的音乐作品,配舞与原告的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对《Watch me》音乐、舞蹈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权。该节目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原告对《Watch me》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作为相关艺人的管理公司,演出活动收益归属被告,应对艺人演出活动所致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未超出合理范围。故法院综合案涉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演出规模、演出收益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丝芭传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郭燕 张呈)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侵害他人舞蹈作品表演权的案件并不常见。审理这类案件时,认定被诉侵权的舞蹈与原告的舞蹈作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难点所在。

本案中,被告艺人表演的舞蹈与原告的舞蹈作品相比较,确实存在一些区别,比如原告的舞蹈是一人领舞加两人伴舞,被告艺人的舞蹈则是一人领舞加一人伴舞,两段舞蹈的具体动作姿态等细节上也有不少不同之处。

法院从舞蹈与音乐、道具、妆容等辅助元素的时空关系、舞蹈编排结构、舞者互动模式等层面出发,进行整体比对,确认两段舞蹈在舞蹈背景氛围、道具与舞者的关系、舞蹈的节奏和编排段落、舞蹈各段落的关系和推进进程方式、关键舞蹈动作和妆容细节、领舞与伴舞的互动关系及互动方式等方面存在较高的相似性,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认定被告艺人表演该舞蹈构成侵权。

当前,演艺市场正在繁荣发展,演艺行业从业者应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艺人在选择表演的节目前,需要先确定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或积极联系权利人以获得许可。艺人的经纪公司也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于艺人拟表演的节目尽到充分的审查注意义务,以避免作品侵权等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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