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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60余克 尚未出站就被抓

2月17日,由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强、王某健、李某军运输、贩卖毒品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强有期...

2月17日,由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强、王某健、李某军运输、贩卖毒品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3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王某健、李某军有期徒刑十五年、九年,各并处没收财产3.3万元和罚金1.5万元。

2022年10月22日,李某军从武汉开往宜昌的D2247次动车上下车,在出站口被宜昌警方控制,警方在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和麻果60余克。

李某军交代,因自己吸食毒品开支较大,已经没钱购买毒品,有人答应他如果能帮忙将毒品从武汉运回宜昌,可以给他少量毒品吸食。随后,在对方的电话遥控指挥下,李某军搭乘动车前往武汉,找到上家购买了这批毒品,还没有来得及将毒品交付给他人就被抓获。随后,在李某军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很快将安排其运输毒品的王某强、王某健抓获。

王某强、王某健均曾因毒品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他们因经常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熟悉。2022年10月,两人经商议后共同出资7万元,遥控指挥李某军前往武汉将毒品运回宜昌。公安机关同时查明王某强于2022年9月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此次案发,其正处于取保候审期内。

案件被移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定王某强、王某健、李某军合伙贩卖、运输毒品60余克,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李某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强、王某健,具有立功情节。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蒋长顺 张志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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