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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铁中院宣判一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

近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功审结了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邓某某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长铁中院集中管辖民事公益...

近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功审结了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邓某某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长铁中院集中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来,审结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3月至7月,黄某甲、黄某乙和邓某某在吉林省松原市某通讯手机店工作期间,分别利用为顾客开卡和办理其他业务的便利条件,将顾客手机号非法提供给多个聊天群组,并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顾客手机接收手机验证码,再将验证码发到群里,从中抽取提成。黄某甲、黄某乙、邓某某分别非法获利3000元、2900.5元、4307元。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管职责中发现,黄某甲、黄某乙和邓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报请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并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松原市检察院遂依法向长铁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黄某甲、黄某乙、邓某某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后非法出售牟利,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还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当庭作出宣判,依法判决黄某甲、黄某乙、邓某某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000元、2900.5元、4307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孙兵 邴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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