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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她发现已“被结婚”23年

准备和男友结婚时,她发现自己已经“被结婚”23年。4年的时间里,来自广东省博罗县的童某某(曾用名“童某云”)坚持用法律手段维权,最终...

准备和男友结婚时,她发现自己已经“被结婚”23年。4年的时间里,来自广东省博罗县的童某某(曾用名“童某云”)坚持用法律手段维权,最终在广东省、阳江市两级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她被冒名的婚姻登记得以撤销。

欲登记结婚,方知“被结婚”20余年

事情还要从2019年说起。

2019年,童某某与男友打算结婚。然而,当他们怀着喜悦的心情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却被告知童某某已于1996年结过婚,丈夫是来自阳江市阳东区的罗先生。自己明明是单身,怎么变成已婚,婚姻关系还持续了20多年?童某某震惊之余,先后向惠州和阳江的公安机关报了警。

“1996年,我的身份证上用的是我的曾用名童某云,登记结婚的也是这个名字。但我从来没去过阳东,更不认识罗先生。”对于“被结婚”一事,童某某一头雾水。因为是已婚身份,童某某与男友没法办理结婚登记,这打乱了她平静的生活。

2020年4月17日,童某某向阳东区民政局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申请。三日后,阳东区民政局告知童某某不受理其申请。童某某只好将阳东区民政局起诉至法院。

罗先生坦言,自己不认识童某某,童某某不是当时与其登记结婚的人。法院查明,1996年11月26日,罗先生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是其本人所写。此外,阳东区民政局又于2008年11月28日为罗先生和另一名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责令阳东区民政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受理童某某的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阳东区民政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结婚登记行为发生于1996年11月26日,童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遂裁定驳回童某某的起诉。童某某不服二审裁定,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原婚姻登记不撤销,童某某就无法恢复未婚状态,也无法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9月,童某某向阳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关键线索浮现,检察机关破局

1996年至2019年,时间跨度超过20年。20多年前,与罗先生登记结婚的女子到底是谁?如果她不是现在的童某某,为什么会有童某某的身份证?又为什么要用童某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一连串的问题,摆在检察机关面前。

为提高办案质效,阳江市检察院成立了办案组,由该院检察长负责督办。为最大限度还原真相,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先后多次与童某某、罗先生、罗先生户籍所在地村小组、童某某的亲属等联系沟通,详细了解情况。经查,1996年至1997年间,童某某的父亲生病。在家中照顾父亲期间,童某某的身份证丢失过。由于时间久远,童某某手上已没有当年补办身份证的相关佐证材料。同时,罗先生告诉检察官,与自己登记结婚的女子是在发廊认识的,当时二人都用阳江话交流,无法辨别对方是哪里人,直到登记结婚,对方也不肯回老家开证明,只是用身份证登了记。

检察官又走访阳东区民政局、罗先生户籍地村小组,了解到1996年罗先生确实带了一名女子回家,一个多月后该女子就离开了。一年以后,该女子曾带着女儿回来,但没有停留就再次离开。之后,罗先生才与现任妻子结婚。但是,罗先生当时带回来的女子是不是现在的童某某,没人能准确辨认。

那么,1996年与罗先生登记结婚的女子究竟从哪里来?后来又去了哪里?案件似乎又走进了死胡同。

“虽然罗先生说当年与自己结婚的女子不是现在的童某某,但毕竟时隔多年,其他人又无法辨认。我们不能草率认定童某某不是1996年与罗先生登记结婚的女子,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办案检察官说。为进一步查证事实,办案检察官来到阳东区档案馆,调取了罗先生1996年婚姻登记的相关材料。由于当时没有对罗先生及与其登记结婚女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存档,唯一的线索就是婚姻登记材料上的结婚照。

办案检察官拍下了结婚照,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结婚照中女子的照片与童某某的照片进行人像同一鉴定。鉴定意见为,上述两张图片人像不是同一人。“鉴定意见证明我们的办案方向是对的,提振了我们办案的信心。”办案检察官说。

为确定女子身份,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检察机关通过图片技术比对,确认结婚照中的女子与湖南一名唐姓女子高度相似。随后,阳江市检察院立即与湖南当地检察院取得联系,委托对方调查取证,最终确定该唐姓女子就是1996年与罗先生登记结婚之人。

召开听证会促成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遂作出不支持童某某申请监督的决定。但是当事人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如何做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检察机关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此案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广东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党组书记、检察长冯键接访当事人童某某,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案件细节,对该案的办理工作提出明确指示,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阳江市检察院于今年6月14日就该案召开听证会,邀请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5位听证员和童某某、阳东区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5位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足以证实童某某系被冒名顶替办理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应当撤销相关的婚姻登记。

结合听证意见,阳江市检察院向阳东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罗先生与童某某的婚姻登记。阳东区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撤销了罗先生与童某某的婚姻登记。

此外,针对该案存在的冒名顶替、重复登记等问题,为推进诉源治理,阳江市检察院推动阳江市民政局开展调查,共梳理出全市存在婚姻登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案例6例,重复登记4例(含本案),均进行了依法处理,有力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韦磊 高燕艳 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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