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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支付

  高某系江苏省金湖县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02年2月由企业调到某局事业单位工作。高某在办理调动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其在改制时剥离企 ...

  高某系江苏省金湖县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02年2月由企业调到某局事业单位工作。高某在办理调动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其在改制时剥离企 业的经济补偿金重9285,14元,公司以高某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因而形成争议。该案焦点在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改制时剥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领取。

  经查,该公司于2000年1月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股份制公司。改制后国有股完全退出,改制时职工经济补偿金1985,24万元已在净资产中剥离,其中高某剥离经济补偿金19285.14元。2000年1月该公司全员解除劳动关系,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不予返聘人员兑付经济补偿金。高某于2000年重月15日与改制后企业签订5年劳动合同,2002年因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依据《劳动法》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拒付理由明显是断章取义。改制后高某与企业签订5年劳动合同,后因工作调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改制后企业工作时间可不享受经济补偿金。但是高某在改制前的经济补偿金在改制时已从国有资产中剥离,属职工个人资产。因此,改制后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改制时剥离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高某在改制时剥离企业的经济补偿金1928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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