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的季节。走在大街上,随处可见衣冠楚楚、春风满面的时代骄子们怀揣着制作精美的应聘材料,行色匆匆地往来于各家单位之间,形成初春的季节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两年前的这个时候,小刘硕士研究生毕业,也是这支大军中的一员,但今天小刘却失去了当年的意气风发——他正在为自己的工作问题发愁。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那个时候的就业压力还不大,硕士研究生更是各家单位抢着要的“香饽饽”。到了毕业前夕,小刘和他的同学们几乎每个人手上都捏着几家待选的单位。在他们看来,找工作不仅要专业对口、有发展前途、工作条件舒适,更重要的是待遇要高,这样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权衡再三,小刘最终选择了一家金融机构。原因很简单,除了平时的待遇好以外,这家单位还承诺,小刘一被录用便会得到十万元的住房补贴。这对于家在外地,又急于在上海安家置业的小刘来讲,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对此,单位开了的条件是小刘必须为其服务满5年。小刘考虑了一段时间,最后还是没有抵抗住10万元的房贴的诱惑,于去年5月和单位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一条:“如果乙方(指小刘)在5年服务期界满以前提前离职,将还甲方(指单位)1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作为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小刘虽然对这一条款有些疑虑,但转念一想,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单位这样要求也没有什么不对,真要是发生提前离职的事,到时再和单位交涉,不一定就会按照这一条办。因此,他放心地在合同上签了字。
工作两年以来,小刘发现真正的工作并不像自己在读书时想象的那样简单。虽然待遇好,收入高,但复杂的人际关系、繁重的工作任务、残酷的竞争压力让涉世不深的小刘疲于应付、焦头烂额。渐渐地,他萌生了辞职深造、继续充电的念头。当小刘最终下定决心,向单位提交辞呈的时候,人事经理拿出了劳动合同,声称小刘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属于提前离职,要求小刘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10 万元,对于刚刚工作的小刘不啻于一个天文数字,他恳求单位照顾他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一些违约金的数额。但单位并不买帐: 欠债还钱,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公司又不是福利院,住房补贴不是白送的。劳动合同上黑纸白字写得清清楚楚,提前离职就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一分都不能少!
小刘左思右想,觉得尽管自己理亏,但要把得到的10万元住房补贴全部作为违约金,又不大公平。毕竟,自己已经工作了两年,虽然单位无偿给了10万元房贴的福利,但自己现在离职造成单位损失的房贴并没有这么多。于是,小刘向单位提出,10万元太多,只同意赔偿5万元,双方互僵持不下,最后小刘只好求助于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经审理后认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就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但其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小刘违反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哪怕违约金数额高于小刘违约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但是本案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大大超过单位的实际损失,完全让小刘承担有失公允。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小刘支付给单位6万元违约金,了结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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