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普通案例

他的犯罪记录应否被封存

“感谢检察机关的努力,我终于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了!”近日,小梁(化名)对电话回访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检察官说。小梁17岁那年因...

“感谢检察机关的努力,我终于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了!”近日,小梁(化名)对电话回访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检察官说。

小梁17岁那年因交友不慎而犯罪,2006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尽管已过去十几年,小梁乘坐高铁、入住酒店时总会被执法人员特意检查,外出务工就业也屡屡碰壁,生活、工作受到极大困扰。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梁得知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2022年6月,小梁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以未收到《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为由拒绝。北关区法院也以2012年以前没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由拒绝出具封存文书。无奈之下,小梁向北关区检察院求助。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施行之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否应当被封存。检察官认为,根据“两高两部”2022年5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规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依法进行封存。该院随后督促公安机关和法院依法封存小梁的犯罪记录,并建议法院对电子信息系统增加前置审查程序,规范涉未成年人档案管理工作。接到检察建议后,法院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案排查依法封存,并增加前置审批程序,统一规范在电子信息系统中嵌入封存标识。同时,公安机关也为小梁出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张海燕 姜宝成 郭江艳)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