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普通案例

赖不掉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菏泽市某县糠醛公司因违法生产经营,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当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时,该公司却称未收到行政处罚文书,...

山东省菏泽市某县糠醛公司因违法生产经营,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当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时,该公司却称未收到行政处罚文书,法院因此作出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了“一纸空文”。

发现这一监督线索后,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制发个案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同时,督促行政执法部门纠正执法瑕疵,有力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并推动企业筑牢依法、绿色发展底线。

违法排放企业受罚

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有群众举报称某县糠醛公司违法排放废气,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要求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某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糠醛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生产过程中有废气排放至空气中,于当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021年1月7日,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糠醛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该公司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同时,要求该公司依法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糠醛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缴纳罚款,亦未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之后,生态环境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催告书,糠醛公司仍不予履行,其间亦未就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同年7月,针对糠醛公司长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生态环境分局向法院提出非诉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法院裁定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法院在收到非诉执行申请后予以立案。审理期间,法院组织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糠醛公司对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的认定事实的证据及履行送达程序的证据提出异议,称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中的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回证中的收件人朱某不是糠醛公司的工作人员,糠醛公司对相关处罚决定不知晓。

法院认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1月7日对糠醛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将文书送达朱某,但该局却未提供能够证明朱某是糠醛公司工作人员的证据,故不能证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有效送达糠醛公司,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能生效,生态环境分局据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

公开听证辨明是非

2022年3月,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通过筛查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卷发现该案线索。经初步审查,承办检察官提出审判机关对该案中几个关键事实如朱某是否为糠醛公司工作人员、案涉文书是否送达的认定存在疑点。

承办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通过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检察机关查明,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过程确实存在瑕疵:该局在执法时并未充分留存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的文书接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关糠醛公司未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影像等证据材料也存在遗失、残缺的情况。

同时,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糠醛公司、询问有关当事人还查明,生态环境分局执法时,朱某确实在糠醛公司任职,但在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朱某已经从糠醛公司离职。

经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提出,法院在案件听证过程中没有查明朱某是否为糠醛公司职工及生态环境分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真正事实依据,仅依据糠醛公司提出的异议及辩解就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2年4月28日,检察机关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糠醛公司负责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也来到听证会现场。

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围绕听证主题出示相关证据,并对糠醛公司负责人释法说理,各位听证员围绕本案案情,结合自身经历、生活常识、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并从法理、人情的角度进行阐释。在反复释法说理下,糠醛公司认识到当初的错误,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存在环境违法情形、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予以认可。

“当时公司经营效益差,当年年底已经停工停产,朱某也在不久后就离职了。眼见公司无力缴纳罚款,为逃避处罚,便在法院组织的听证会上否认了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对逃避责任的行为,糠醛公司负责人非常懊悔,并表示“目前公司已逐步恢复经营,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针对糠醛公司在听证会上反映当地其他企业也存在类似环境违法情形,但均未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通过调取生态环境分局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查明自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另有5家化工企业、4家商砼企业存在类似情况,其中6家企业涉及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均被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制发检察建议

促使法院撤销错误裁定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未对朱某是否为糠醛公司的工作人员、朱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是否将该文书转交给了糠醛公司负责人等焦点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对生态环境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尽到依法审查义务,错误作出了不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对该裁定依法应予撤销。

2022年5月8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原不予执行裁定,同时纠正在同类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此外,检察机关还向生态环境分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指出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漏检漏罚、执法不到位等情形,建议其规范执法程序,公平公正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回函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原裁定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另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类似问题进行了整改。生态环境分局也回函采纳检察建议,确认糠醛公司全额缴纳了罚款,安装了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同时对环保执法人员开展了执法规范集中培训,提升其执法能力。

“通过对该案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督促案涉企业全额缴纳了罚款,安装了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且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也建立起规范执法、完善非诉执行程序衔接常态化工作机制。目前,已促使10余家企业主动整改,规范生产经营,并促成同地区10余家企业建立了绿色发展自律联盟,有效实现了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源头治理。”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新建对该案的办理效果给予充分肯定。(郭树合)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