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周先生2003年12月1日应聘进入一家企业做销售,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周先生的年薪为5万人民币,公司根据考核按年支付工资,支付年薪的日子为每年的12月30日。工作几个月后,周先生发现该公司已经负债累累,生产经营都极不正常,随时有倒闭的危险。周先生害怕公司一旦破产,自己到年底可能会一分钱都拿不到,于是周先生2月份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已工作的几个月的工资,并要求以后的工资不再按年支付,改为按月支付。公司却以双方已有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了周先生的要求。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都不能达成一致,周先生于3月20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已工作的4个月的工资,要求公司以后均按月发放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查明了以上事实,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同意周先生的要求。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工资发放时间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周先生所在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按月支付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第1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工资的最长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用人单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超过当月规定的日期发放工资是违法的。所以,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工资按年发放而无月薪,其做法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后又以双方约定在先来拒绝周先生的要求,更是于法无据。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发薪日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才有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必须有按月支付的工资日期。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教育调解下,该单位也自知理亏,只得同意了周先生补发工资,按月付酬的要求。
为保障工资及时支付,保证劳动者的正常生活,有关法律规定对工资的支付时间都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于,"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正确理解应包括以下两点:
1.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劳动者一次。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无论确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都是可以的,但必须固定日期。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一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不得任意变动,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工资按月支付是否就是说不能实行年薪制呢?其实,要求工资按月支付并不排斥企业实行年薪制,只是要求对实行年薪的职工也必须按月预付一部分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此就有明确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