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过期后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22-06-27 23: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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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小刘:我跟公司的合同签的是两年,2003年12月底已到期,领导批准续约,但至今一直没签。据说是公司要调整,所以目前都暂不签...
案由:
小刘:我跟公司的合同签的是两年,2003年12月底已到期,领导批准续约,但至今一直没签。据说是公司要调整,所以目前都暂不签,等调整之后再签新合同,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在此期间被辞退,应该有补偿金吗?如果不签合同在公司里工作,满几个月就算事实签合同了?有这一说法吗?
分析:
小刘所说的情况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事实劳动关系,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里,被称为“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这种情况,劳动仲裁和法院处理有不同,劳动仲裁只要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就不承担其他义务,其中包括可以不给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只要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其后,用人单位又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种情形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要求解约方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又实际履行的,一般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为 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劳动关系,其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状态,法理上将其定性为不定期合同。鉴于有关规定对此种情况结束劳动关系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不明确,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又不包括此种情形,故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分歧。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状况,我们赞同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意见。 由于仲裁与法院的不同观点,因此建议你把官司打到法院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