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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理由正当,可以不支付赔偿金

案例: 1995年7月24日,孔某等17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申诉书称:其所在的某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公司已连续6个月未按规...
案例:

1995年7月24日,孔某等17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申诉书称:其所在的某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公司已连续6个月未按规定支付工资,要求该公司立即补发所欠工资并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查,孔某所在公司1994年10月因外方资金发生问题,致使银行帐户被冻结,直到1995年6月才被解冻,解冻后,原帐户上的存款全部抵债。鉴于该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属于正当理由,仲裁机关对双方进行调解,公司同意尽快想办法补发职工工资,但在赔偿金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职工一方坚持要企业支付赔偿金。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机关裁决对孔某等人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孔某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案后,依法判决对孔某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

本案的核心不在拖欠工资上,而在于拖欠工资的赔偿金问题上。? 《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责令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因此,本案的关键是该公司是否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何谓“无故拖欠”工资呢?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还规定了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几种情况:如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在这里可以看到,确定企业是否属于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有无正当理由或故意不按时支付。

从本案的情况看,该公司由于外方资金发生问题,被冻结了银行帐户,解冻后全部资金又被抵债,应当说这并非公司主观上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而是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公司帐户被冻结是公司无能为力的,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理由是正当的。即使在帐户资金全部抵债的情况下,公司同意尽快想办法补发所拖欠的工资,说明该公司对职工是负责的。职工也应当对公司的困难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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