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展厅内的全新待售车辆竟被门外冲进来的小车撞了个正着,新车贬值已成必然,是否能得到赔偿?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待售新车被撞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贬值损失费及鉴定费。
2022年7月,刘某驾车前往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将车辆停放在新车展厅前时,误将油门当刹车,径直冲破玻璃墙至展厅内,造成二辆待售新车损坏。
事发后,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该汽车销售公司一纸诉状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武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相关鉴定费。
法庭上,三方各执一词。某汽车销售公司诉称,展厅停放的车辆是待售新车,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势必会影响销售,即使维修好,车辆的市场价值也会降低,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因此要求赔偿贬值费用等。刘某辩称,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表示,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是间接损失,已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受损车辆系待销售的新车,遭受毁损之后其价值必然降低,该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并不属于保险公司所辩称的间接损失,且保险公司未在免责条款中进行明确具体的提示,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另外案涉车辆的损失已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确定。据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贬值损失费及鉴定费共计6.45万余元。(陈立烽 李清连)
法官说法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大幅攀升,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在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辆市场价值贬损不属于直接损失,原则上不能索赔。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得到支持:比如待售商品车和上路不久、行驶里程极短的准新车,在这两种情况中,贬值损失客观存在,支持赔偿有利于弥补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
在此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应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避免免责条款无效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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