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男,52岁,系某国有企业的党支部书记。1990年4月起该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连年亏损。1995年12月申请破产,1996年4月...
案例:
李某,男,52岁,系某国有企业的党支部书记。1990年4月起该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连年亏损。1995年12月申请
破产,1996年4月获上级部门批准。企业
破产后,单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等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到1996年10月基本完成这一任务。因工作需要,李某等10名骨干仍需留守企业,继续做好企业的清算等工作,但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每人每月只发给280元的生活费,李某等觉得不合理,遂向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认为企业已
破产了,这些留守人员应属于失业人员,应由社会保险机构另发给失业救济待遇,并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失业救济,但未获批准。
专家评析:
这类问题应按劳动部《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否享受失业救济的复函》(劳办发[1996]160号)的规定来处理,即: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他们的劳动报酬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款“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用”的规定执行。又规定,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不能享受失业救济且应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劳动报酬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而不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可见,社会保险机构不批准该破产企业李某等留守人员享受失业救济待遇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