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退休条件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否与其他在职职工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
更新时间:2022-06-27 23: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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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黄某,女,50周岁,连续工龄30年,系某国有机械厂的原固定工(工人),1999年10月转制为劳动合同制工,2000年6月年满50周岁...
案例:
黄某,女,50周岁,连续工龄30年,系某国有机械厂的原固定工(工人),1999年10月转制为劳动合同制工,2000年6月年满50周岁。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她符合退休条件,按理单位应如期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因单位的原因逾期未办,仍留在原岗位从事正常的劳动,却以黄某已达退休条件,按退休职工管理为由,从2000年6月起扣除了黄某原享受的交通费、雨具费等福利等遇。对此,黄某不服,请求劳动保障部门为其主持公道。
专家评析:
这类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中已有规定,即: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由于黄某未能如期退休是属单位原因,况且她仍留在原岗位从事正常劳动,单位以黄某已达退休条件、按退休职工管理为由扣除她的福利待遇是不对的,黄某应与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