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我们吧,你尽管放心,我们保证能让你上世界顶尖大学”“我们保证你能被世界Top50的大学录取,否则全额退款”……许多留学中介机构如是承诺。近年来,海外留学热度持续高涨,很多人选择委托留学中介机构办理申请留学相关事项。但因中介机构鱼龙混杂,引发的问题也日益增多。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国留学服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机构承诺:85万保录,不过全额退!
2020年8月,小欧的父亲计划将儿子送到新加坡留学,与某留学中介机构签订出国留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机构向小欧提供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包括学校及专业的全面了解、前期的留学方案指定、专业级选校规划、线路涉及、全程指导,费用为8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中介机构在详细了解小欧综合背景和申请要求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新加坡某大学为申请院校,并就专业选择及专业要求签署确认书。同时,明确约定申请院校和专业一经确定,中介机构不得随意更改;在规定期限内,若小欧实际成绩达到了预估的成绩,并达到了所选学校最低录取要求,但没有收到学校录取信的,有权要求中介机构退还咨询服务费用。
2020年9月,小欧的父亲交纳了85万元的服务费用。中介机构再次承诺,若因非小欧自身原因导致保录失败或收款人伪造资料导致小欧退学的,将全额退还费用,并明确小欧需达到的成绩标准为A水准成绩最低标准ABB,即所选专业对应考试科目中至少三门成绩达到ABB,且雅思考试成绩不低于6.0。
在收取服务费后的数月,双方多次通过社交账号沟通入学申请相关事宜。但机构负责老师却在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小欧需达到的入学成绩从“为了申请好的专业,你最好有四门考试成绩达到AAAB及雅思7.0”,到“现在要求A水准正式成绩,不只是预估成绩”,再到“咱们肯定不能按最初约定的最低分去提交”,在表述上前后发生极大变化。
2021年3月,中介机构通知小欧,因其在入学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的成绩为A水准预估成绩ABBC,未满足目标院校最低AABB要求;雅思考试成绩6.0,其中阅读和写作未满足目标申请院校最低分6.0要求;未满足约定的基础成绩,无法按照确认的学校入学。机构提出下一个学季为小欧申请英国某大学的备选方案,小欧父亲以该学校不是双方约定的目标学校为由,予以拒绝。
2021年5月,双方因无法就申请学校的备选方案达成一致,小欧要求中介机构退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约定好的入学成绩标准,怎么变了?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合同约定的小欧入学条件中的“A水准成绩”是预估成绩还是正式成绩产生了较大争议。
法院审理中发现,双方对所考科目数量和成绩均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且该中介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小欧的目标学校要求的成绩标准存在多种表述,即对于小欧入学所需的成绩标准,机构多次在口头上进行了变更。
法院认为,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留学服务机构,在合同内容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依据的反复变更约定的入学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以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总结表等证据内容,可以推知双方约定的入学需达到的成绩标准就是预估成绩,所以对于“A水准成绩”,应当理解为“A水准预估成绩”,而非中介机构在庭审中辩称的“A水准正式成绩”。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小欧提交的成绩已经符合“A水准预估成绩”的标准,而该成绩已满足某大学的申请条件,中介机构却并未按合同约定为小欧申请该学校。
中介被判退还所有费用
在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全额退费的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中介机构辩称,保录失败的原因系小欧不配合听课、不按时参加考试所致,不应退还服务费用,且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若小欧要求退还费用,系小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机构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小欧存在不配合听课、不按时参加考试等事实,亦无证据证明小欧确有不符合约定的入学条件等情形,且其所称的课程系合同约定之外的辅导课程,故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小欧已自行安排其他学校入学,合同已实际无法履行,法院依法确认合同已解除,并判决中介机构全额退还小欧已交纳的85万元服务费用。
观察思考
擦亮眼睛 谨防“套路”
法官表示,从法院近期审理的多起涉及学生出国留学的案件中发现,留学中介机构往往存在以下“套路”,应引起有出国留学计划的家长和同学注意。
一是虚构机构背景资料。由于相关信息难以查证,机构往往会通过虚构背景、资质或者成功案例等方式,将自身包装成具有较强能力的机构,以吸引家长或学生选择。实际机构并没有相关资质,只为骗取服务费用。
二是向家长或学生提供虚假承诺,如“包过”“保录”等,当申请入学失败时,机构往往以学生“自身原因”为由,拒绝退款。部分机构还存在内部管理混乱、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较差等问题,导致学生因机构未按时完成承诺的相关事项,影响入学。
三是随意变更约定的合同内容。部分机构未在充分掌握和了解学生及目标学校信息的基础上,与学生约定了入学条件等内容,但实际与学校要求的入学条件并不一致,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多次变更,导致学生虽然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条件但仍然无法入学,浪费了宝贵的时间。
四是以不合理低价诱骗。部分家长和学生在未充分了解留学中介市场相关情况时,极易被中介机构打出的“超低价”所诱骗,报名后再以各种名目向家长和学生收取不必要的服务费用,若不愿支付,则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法官提示,出国留学之路,不论是家长还是学生本人,都应该擦亮眼睛,避免陷入留学中介机构的“套路”。即便委托留学中介机构处理相关事宜,也不应做“甩手掌柜”,对相关情况不闻不问。因留学服务引起的纠纷,最终学校的选择、就读的学年等,对学生的未来都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建议家长和学生尽量做到以下三方面:
一要做足留学“功课”。要尽量多收集信息,不宜偏信某一个机构提供的资讯,多方面求证,认真比对筛选,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落入留学机构的“陷阱”。不要轻信所谓通过走特殊渠道或者支付高额费用进入世界顶尖大学的说法,尽可能选择正规中介机构,必要时可以查看机构有无相应资质,是否超过许可的经营范围营业,有无涉诉情况等。
二要认真审查合同。不要盲目签订合同,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入学标准、入学条件、退费条款、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模糊性的表达和有歧义的表述,机构口头承诺一定要落在纸面上。可以参考由教育部、工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就合同内容与中介机构进行充分的磋商。
三要完整留存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与中介机构的沟通、交易记录,包括即时通讯聊天记录、音视频记录、材料提交记录、款项支付记录等;如是中介机构向学校提交的材料或交纳的费用,要及时向机构索要提交成功或交纳成功的截图,查询申请进度。如果发生纠纷,要积极与中介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洋 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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