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注册公司就能“躺平”赚大钱,一次提成高达近万元。听到这样的兼职信息后,田某不由心动,却怎料刚完成注册并出售公司账户不到一个月就被刑事拘留。近日,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田某提起公诉。
“请你帮帮我,我被骗了7.5万元,现在对方已经把我拉黑了!”今年7月,家住阳新县的柯某焦急地跑进派出所对民警说道。民警仔细询问后发现,柯某当天上午被拉进一个社交群,群里有人发了一个可以领取购买电器大额优惠券的网址。进入网站后,柯某按照客服要求支付了3000元定金。但随后客服却以系统有问题、手慢未抢到为由,诱骗柯某又先后支付了4笔不同额度的定金,共计7.5万元。然而,等柯某因未抢到券再次询问客服时,却发现已被对方拉黑。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立案开展侦查,发现柯某被骗的转账中有1.5万元已被转至田某名下的对公账户。至此,田某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败露。8月4日,公安机关将田某刑事拘留。
原来,今年7月,在广州打工的田某无意中发现一条内容为注册公司的兼职信息。与对方联系后,对方告知田某需要用田某身份证开办公司账户,并向田某允诺事成之后即向其支付6000元的报酬。在金钱的诱惑下,田某虽明知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从广州前往陕西,用本人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公司,并开通了对公账户。办完手续后,田某收到了对方支付的8815元报酬(含在此期间的路费、生活费)。事情办结后,对方所有人员全部销声匿迹。
10月23日,公安机关将田某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田某提供的公司对公账户确实被他人用于犯罪行为资金结算,转账汇入共计502万余元。该院认为,田某明知其对公账户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遂依法对田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曾甜甜 柯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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