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然而有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海南省临高县男子林某不知悔改一再顶风作案,驾驶“三无船舶”到禁渔区,采用禁用渔网非法捕捞海产品678.3斤。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非法捕捞渔获物变卖款1755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23年2月28日17时许,林某雇佣许某等人驾驶渔船从新盈港出发。当日21时许到达预定海域后,林某指挥许某等人将渔网固定在起网机上,渔网中间绑住铁链后沉入海中拖网作业约10次,捕捞水产品678.3斤,变卖价值1755元。3月2日10时左右,海警要求该渔船停船接受检查,林某指使许某割断两张正在使用的渔网绳子使其沉入海中。林某等人拖网作业区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
根据临高县渔业相关部门出具的协办复函显示,涉案渔船无相关船舶证书。该渔船所在经纬度位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2023年3月6日,经林某申请,在儋州海警局临高工作站的见证下,林某捕捞的渔获物被称量变卖,所得款1755元。经鉴定,该案被查获的渔具为单船有袖(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为25毫米。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的规定,南海有袖(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为40毫米,林某使用的渔具均未达到国家标准。6月29日,林某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海南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采用禁用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林某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无证驾驶“三无船舶”被三亚海警局行政处罚。林某在本案中被当场查获,且在执法人员要求停航接受检查时割断渔网,企图逃避检查,上述情节表明其并未彻底悔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扣押在案的渔网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被查获的渔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罗凤灵 马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