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房产不被执行,竟伪造证据、恶意捏造事实,炮制抵押借款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以此获取法院民事调解书,进而达到“合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然而,机关算尽、精心设计的“假官司”最终难逃检察官的火眼金睛。
不久前,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提请漯河市检察院抗诉,申请监督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申请监督
抵押借款案疑点重重
2017年4月1日,杨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死亡。同年6月30日,召陵区法院判决杨某甲赔偿死者李某的母亲阿丽(化名)52万余元,同时告知阿丽,杨某甲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后来,阿丽经多方打听发现,杨某甲早已于2017年4月19日将名下房产以200元的低价转让给了杨某乙。于是,阿丽提起撤销权之诉。
2019年9月23日,法院判决撤销杨某甲与杨某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在阿丽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案涉房屋还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金某,案件执行再次陷入了困境。
眼看自己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今年1月,百般无奈的阿丽向召陵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受案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调阅了法院卷宗,并询问了当事人,了解到2017年8月11日,金某起诉杨某乙、尹某,请求法院判令二人清偿其借款55万元。经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于当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年10月19日,杨某乙将案涉房屋抵押给金某。
立案、调解在一天内完成,诉辩双方确实无争议还是另有隐情?杨某乙与杨某甲同姓“杨”,是巧合还是存在某种关系?金某是否真的具备借贷能力?
在分析讨论中,越来越多的疑点让承办检察官察觉到本案并不简单,背后很可能隐藏着更大的秘密。
调查核实
关键突破口出现
为了解开一个个疑点,召陵区检察院立即成立办案小组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抵押借款案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考虑到此类案件往往由熟人发起,一旦有风吹草动,当事人之间极易提前串供对抗调查。于是,检察官决定采取“由外到内,层层递进”的策略,尽可能先不接触当事人,通过外围调查固定部分证据链条。
奔波于多家银行,查询完金某与杨某乙之间的银行转账流水明细后,检察官有了发现:金某与杨某乙仅在一个银行有资金来往,借条内容与银行转账流水矛盾,借条显示收到转账50万元,现金5万元,但转账流水仅10万元。杨某乙随后分两次将其中8万元汇入杨某丙的账户、2万元支付了律师费。
“这里面很可能暗藏猫儿腻。”承办检察官推测。杨某乙最后将8万元汇入杨某丙的账户,杨某丙又是谁?是否与案涉当事人也存在某种关系?
顺着这一思路,通过查阅公安机关的办案数据,检察官又有了新发现,而这一新发现也成为案件的重要突破口:原来,杨某甲系杨某乙的哥哥,尹某系杨某甲的妻子,杨某丙系杨某甲的二儿子,案涉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亲属关系。此外,借款合同约定担保人尹某以借款人杨某乙的房屋作抵押担保,这也不符合常理。
依法抗诉
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依据上述审查情况,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杨某甲、尹某为使其房产不被执行,由尹某与金某、杨某乙恶意串通,虚构金某与杨某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并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取得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企图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逃避阿丽对杨某甲主张的合法债权。
今年2月24日,召陵区检察院向漯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漯河市检察院依法向漯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5月18日,漯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金某的起诉属于虚假诉讼,撤销该案民事调解书,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办理完毕后,因案涉房屋的抵押权仍未解除,检察官又就案涉房屋抵押权解除及对该案恢复执行的相关事宜与召陵区法院积极沟通。7月,法院依法解除了金某对案涉房屋设立的抵押权登记。8月,阿丽向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法院依法对该案恢复执行。目前,案涉房屋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刘立新 靳亚丽 张真豪)
上一篇:帮助讨薪的“好心人”是个敲诈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