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等10人为退休返聘的老年人,退休后在某单位工作。某单位未足额给付尹某等10人劳务报酬,欠薪金额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总欠薪金额达36万余元。尹某等10人起诉请求某单位支付欠付的劳务报酬。
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中标案涉交通工程项目,某工程技术公司为牵头单位。余某从某工程技术公司分包部分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余某雇佣王某等114名农民工提供劳务,余某拖欠王某等人工资共计3404085元。王某等人因工资长期未付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等支付剩余工资280余万元。
某器材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债务规模超过8亿元,涉及债权人超过410户。2022年7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某器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截至破产受理时,某器材公司仍有在册职工235名,已拖欠7个月工资未付且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生活困难、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张某入住某养老服务中心。某日午间,张某多次尝试自行下床未果后,自床上摔落。经同住老人告知,看护人员将张某抬至床上,当时未发现异常。晚间张某身体不适,看护人员遂联系家属并拨打急救电话。后张某于当晚死亡。经查,张某房间内呼叫器安装位置距离床位较远。张某的继承人赵某以某养老服务中心未尽合同约定义务为由,起诉请求某养老服务中心赔偿。
向某某与某公司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向某某提供养老服务,向某某已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第二年,该基地暂停经营,向某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居住。之后,向某某返回重庆,没有再接受养老服务。向某某起诉请求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在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之前,某老年公寓对其开展了健康状况评估,并作为甲方与王某(乙方)、王某甲(丙方,系王某某的子女)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如乙方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决定在哪个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或由丙方同意及时拨打120急救。该老年公寓同时对老人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等进行了告知,王某甲签署了《送养人知情承诺书》。
尹某某、唐某某均系某老年公寓养老人员。两人因琐事发生过抓扯。某日,唐某某趁护工离开之际,从自己房间内拿了一根铁棍,在尹某某熟睡时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后唐某某被司法鉴定为:1.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2.唐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唐某某因病死亡,刑事案件终止审理。后尹某某的继承人李某某起诉某老年公寓及唐某某的继承人,要求赔偿。
马某某入住某养老中心时,某养老中心对其进行了身体状况评估,“行走于平地”一项得分为10分/15分。《莫尔斯跌倒评估量表》载明马某某近三个月内无跌倒记录,评估为“低度危险 标准防止跌倒措施”。
潘某某入住某养老院,享受一级护理。潘某某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系位于一楼的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较近。某养老院与某浴室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本案是关涉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中,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落地问题的行为类执行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通过“预罚款”方式既警示被执行物业公司履行协助安装汽车充电桩义务,又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促使其在信用信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主动履行。同时,执行法院还充分发挥统筹协调、释法明理工作作用,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向被执行人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其更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