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起,王某明收购、借用他人账号,使用虚假收货人姓名在某知名网购平台购买名牌运动鞋、乐高积木等商品,同时在其他网购平台低价购买同款仿品,将仿品置换正品向唯品会退货退款,掉包的正品则销赃获利,共骗取商品价值129万余元。2021年3月起,廖某榆、郭某颖效仿王某明以上述方式掉包商品,分别骗取商品价值24万余元、19万余元。归案后,廖某榆、郭某颖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2019年10月,某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在境内招募、组建由徐某银等9人参与的犯罪小组,通过在境内非法架设网关设备(GOIP)、利用猫池设备管理电话卡等方式分离诈骗窝点和诈骗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中,徐某银、韦某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收转手机卡、中转通讯设备、定时建立插卡机的网络连接等技术支持;黄某政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
2017年4月,被告人丁某凡、温某峰和林某(另案处理)合谋非法搭建“金融树”“拉菲国际”等虚假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雇请业务员诱骗客户前来投资,并安排人员假扮“分析师”予以指导,通过人为操控制造交易假象,骗取客户投资款。后三人在福建福州设立窝点,招聘人员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黄某等十余人的投资款340万余元。
2015年底,被告人蒋某、徐某伙同徐某、杨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决定实施网络代理服务诈骗犯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间,上述人员纠集同伙,在广东广州、广西南宁、浙江杭州等地成立多家公司,明知根本不具备电商代运营的能力和技术条件,仍以给淘宝网店提供代运营服务为名,利用诈骗话术诱骗7711名被害人购买、升级“服务套餐”,共计骗取人民币5299.4万余元。
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纠集王某某、黄某甲等47人,成立6家公司,私建2座庙宇,组织人员冒充“法师”“仙师助理”或“情感专家”“瘦身专家”等,在湛江、广州分别设立窝点,构建多渠道网络营销平台,以帮助庙宇售卖“法物”“法事”或帮助公司售卖“情感服务套餐”“减肥产品”为名,运用诈骗话术,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法物”“法事”“情感服务套餐”或假冒的减肥产品,骗取上万名被害人的财物合计98
2016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慧、熊某江密谋诈骗财物。随后,陈某慧购买“钓鱼网站”域名及4万个手机号码信息,虚构“淘宝”平台或“奔跑吧兄弟”节目等中奖信息向前述手机号码群发,再冒充客服人员以缴纳“保证金”“税款”等为由骗取“中奖者”的财物。2016年6月至同年8月底,陈某慧、高某忠、范某杰、叶某锋、熊某江等人采用前述诈骗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蔡某妍等63人财物合计104.1万余元,其中蔡某妍被骗980
陈某某系香港音乐人,其主张腾讯音乐公司未经许可,在音乐网站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58首录音制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录音制品合法出版物的署名为PROTEUS、PUREMIX MUSIC及PUREMIX@STUDIO PRODUCTION,是在香港登记的商业名称,其法律地位为“个人”(individual),拥有人(owner)为陈某某。香港法律专家唐某某受托对以上问题出具法律查明报告,认为“法律地位”为
吴某某在希美克公司工作期间,完成了“防止锁闭的防风门插芯锁”的职务发明创造。2003年12月5日,吴某某向香港公司BETTELI LIMITED转让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在美国、美国领属地以及所有外国的与发明有关的一切权益。BETTELI LIMITED于同年将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在美国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人列明为吴某某。
诺和诺德(中国)公司是第712538号图片、第G759747A号图片、第8086078号图片、第786062号NOVO NORDISK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自1994年以来,其持续使用“诺和诺德”字号,使该字号成为糖尿病治疗领域知名的企业名称。邸某某系其乐大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服装等商品类别上抢注了“诺和诺德”“novo nordisk”商标
森科公司于2005年创作“B.DUCK”(小黄鸭)美术作品,并作版权登记,授权德盈公司为中国大陆地区的作品许可使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森科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案外人香港禧冠公司相关形象的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被诉侵权“核桃小鸭”美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