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 的搜索结果,共1115条

严惩严重侵害香港企业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行为

六福集团1991年在香港成立,1994年进入内地市场后,陆续申请注册了“六福”“lukfook”“福(加框)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商标,核定使用在珍珠、宝石、珠宝、胸针等商品类别上。截至2007年,六福集团在中国各省市有超过270间品牌商,具有较高知名度。

保护澳门老字号的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门钜记公司是成立于2003年的澳门老字号企业,在内地享有“钜记”“钜记饼家”等多枚注册商标,核实使用在饼干、肉干等商品上。该公司在澳门主要生产销售杏仁饼、烧肉干等商品,2012年至2014年期间,曾在内地多地进行商品展销。珠海澳人岛公司是一家2006年成立于广东珠海的贸易公司,该公司联合广州标记商行未经许可擅自出售印有“钜记”“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牛肉棒、杏仁酥等侵权商品,并标注“大陆总代理:

认定未在内地使用的香港商业标识“有一定影响”

珍妮曲奇公司生产的珍妮曲奇饼干在香港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内地设厂销售前,珍妮曲奇饼干已通过海淘代购的方式销往内地,并在内地电商平台举办的“全球TOP10零食”网络评选中位居第3位。深圳珍妮公司通过实体店和网店,大量销售被诉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为宣传用语。

仿冒“有一定影响”电影作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1999年电影《喜剧之王》在香港上映后获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在香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于1999年至2015年被内地媒体给予了持续的报道和推介,视频网站至今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该电影导演之一李某某和正凯公司于2018年发布被诉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及演员海选试镜会的微博,准备筹拍该剧,同时宣传“连续剧版#喜剧之王#”“《喜剧之王2018》电视连续剧改编自1999年喜剧电影《喜剧之王》

恶意套现“养卡”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

2019年下半年,窦某、唐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替信用卡持卡人“养卡”。被告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养卡”:一是“垫还”,即持卡人到期无法归还信用卡账单时,被告人存钱至持卡人的信用卡内,再将这笔钱刷出至被告人的银行卡,重复操作直至账单还完,以此延长持卡人还款期限。

利用内幕信息实施非法证券交易犯罪

2016年2月19日,陈某获悉了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并将该内幕信息告诉蔡某,推荐其购买乙公司股票。后蔡某与其妻子黄某买入乙公司股票82万余股,金额共计824万余元,全部卖出后获利1123万余元。同年3月至4月,蔡某又买入乙公司股票10万余股,金额共计153万余元,之后卖出部分股票获利127万余元。此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某还多次推荐他人购买乙公司股票。

拆分、混同非法集资款项实施“自洗钱”犯罪

2021年3月至7月,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虚假宣称其公司是央企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全资控股的四级子公司,违规备案登记,将融资产品包装成《中储应收账款融资计划资产收益权产品》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融资款第三期1030万元到账后,王某指示他人将款项进行拆分,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账户之间流转,最终分多笔汇入其控制的另一公司账户。

伪造车损事故实施保险诈骗犯罪

2017年4月至2020年12月,周某与王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由周某负责组织伪造车损事故,后将事故车辆送至王某经营的某汽车美容服务部进行定损维修,以此骗取保险金。周某以上述方式共实施了10起保险诈骗行为,既遂金额72万余元,未遂金额3万余元。

以“数字货币”投资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2019年5月起,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过举办投资宣讲会以及在微信群发布宣传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虚构的EOS币、GBFA社区币、GBFA生态币和CNCC币付宝等数字货币有高额静态收益、发展下线有直推奖和管理奖等事实,利诱社会公众通过线下向其转账的方式参与“数字货币”投资。至案发时,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集资致使投资人损失近500万元。

危害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2018年9月,赵某向中国移动公司承包了手机SIM卡开户业务,后通过与他人合作、购买的形式,快速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再将非法获取的实名认证手机SIM卡1000多张出售给他人。2019年10月,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归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赵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赵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金。